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速公路建设工程营业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赣地税函[2006]133号 2006-9-13 税屋提示——依据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9号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有效、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3年11月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目前,景鹰高速、武吉高速等高速公路建设工程已陆续开工,这些工程路线长、涉及范围广、投资额大、工期紧,征管要求高。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速公路工程项目营业税的征收管理,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各相关设区市局必须按照“四个统一”(统一政策、统一协调、统一征收、统一清算)的原则,依照省局下发的重点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和赣地税发[2003]119号通知要求抓好高速公路营业税的征收管理,在坚持重点工程项目管理“双向监控”制度的基础上,确保税收及时足额入库。 1.统一政策,严格执行营业税、资源税政策规定。高速公路主体工程的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计税依据要严格按照营业税现行政策规定执行;资源税征收严格实行已税证明单制度,凡不能提供资源税已税证明的,由收购方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2.统一协调,加强部门之间信息沟通。高速公路工程营业税征收管理,省局由流转税管理处负责与相关部门协调,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由税政一科牵头。各主管地税机关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落实协调工作责任制。未经省局同意,各地不得擅自改变管理方式。工作中各相关设区市地税机关要加强协调配合。为加强对武吉高速公路建设的日常工作协调和信息传递,特指定上高县地方税务局负责与省局流转税管理处和工程项目管理处的联络工作。 3.统一征收,实行征管方式全省统一。高速公路主体工程营业税及附加统一委托建设单位代扣代缴,委托代扣代缴协议由设区市局与工程相关部门签订,税款由各设区市局指定一个相关主管地税机关进行征收。其他劳务应纳营业税、建筑材料资源税等地方税的征收按属地原则,由工程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负责。 4.统一清算,确保工程税款及时入库。工程沿线各相关设区市局要按照工程的完成投资额、进度做好工程税款的结算。各相关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及其所属单位未经设区市地方税务局批准,不得对跨设区市高速公路工程建筑业营业税的征收进行检查。工程竣工后,省局将组织各相关单位对工程应纳营业税税款进行清算。各设区市局要按规定逐级定期向省局上报工程税款征收情况。 二、代扣代缴手续费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05]365号)规定执行,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提高比例,一经查实,省局将严肃处理。 三、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特别是高速公路项目业主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和服务观念,认真做好税法宣传和纳税辅导,加强与纳税人的沟通,营造良好的纳税环境,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确保工程顺利进行和地方税收的及时足额入库。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2006年9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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