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地税发[2009]15号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司法确权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问题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9-01-23
摘要:房地产买卖双方因合同纠纷,经司法确权裁定其交易合同有效的,买受人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为合同签定当天。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司法确权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问题的通知

琼地税发[2009]15号       2009-1-23

各市县农税局、三亚市农综局:

  近段时间,部分纳税人与税务征收机关对房地产纠纷经司法确权裁定后,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问题认识不一。现明确如下:

  房地产买卖双方因合同纠纷,经司法确权裁定其交易合同有效的,买受人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为合同签定当天。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二00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