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财库[2009]91号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9-11-26
摘要:为进一步加强对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与监督,提高财政资金在国库单一账户体系运行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快建立地方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机制的指导意见》(财库[2009]70号)和我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相关规定,制定了《天津市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津财库[2009]91号                         2009-11-26

市级各改革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与监督,提高财政资金在国库单一账户体系运行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快建立地方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机制的指导意见》(财库[2009]70号)和我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相关规定,制定了《天津市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财政局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天津市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提高财政资金在国库单一账户体系运行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快建立地方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机制的指导意见》(财库[2009]70号)和我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是指市财政局根据财政国库单一账户改革制度规定和相关财政财务管理规定,通过动态监控系统,对财政资金支付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发现的违规问题及时处理,以强化预算执行的约束性,确保财政国库单一账户改革目标实现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的范围是实行财政国库单一账户改革的所有预算单位和纳入改革的财政性资金。

  第二章 监控内容

  第四条 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的方式,是财政部门利用动态监控系统中设置的监控规则,对预算单位通过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办理的每一笔资金支付业务进行筛查与综合判断,发现问题并经核实后,对违规支出及时进行止付,以达到促进预算单位规范使用财政资金的目的。

  第五条 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的主要内容包括:(一)财政资金安全监控

  1、是否从零余额账户向本单位的实拨资金账户或向已实行改革的上级主管单位、所属下级单位及同系统其他单位实拨资金账户转移财政资金;

  2、预算单位开设的账户是否经过财政部门审批;

  3、是否从零余额账户向个人账户大额划转财政资金。

  (二)公务卡使用监控

  1、从零余额账户向单位卡账户划款单笔超过财政部门确定的备用金额度;

  2、单位卡除用于与职工个人卡之间转账报销外,是否将单位卡用于取现、消费、透支使用,是否用于办理其他转账、汇兑和委托收款等支付结算业务;

  3、短期内是否从零余额账户向单位卡账户频繁划转资金,是否按照实际已发生报销支出的金额、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等据实从零余额账户向单位卡账户划转备用金。

  (三)预算执行监控

  1、资金使用是否按照年初部门预算或追加预算确定的用途、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等办理资金支付;

  2、是否按照规定的标准发放津补贴、提取工会经费及职工福利费等;

  3、是否按照财政部门确定的支付方式办理资金支付,财政授权支付的信息是否完整、准确;

  4、是否科学编制用款计划,预算执行是否按照相应进度执行;

  5、项目支出完成后,预算结余是否超过20%等。

  (四)其他监控

  1、其他按照财政财务管理规定,需要监控的事项。

  第三章 综合核查

  第六条 财政部门对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系统发现的违规行为,组织综合核查并及时进行纠正。

  第七条 综合核查是指财政部门单独或会同其它相关部门,针对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工作中发现的疑点问题,进行核实、处理、纠正的监督管理活动。

  第八条 综合核查的方式包括电话核查、调阅资料、现场核查等。

  (一)电话核查:财政部门针对通过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系统发现的疑点问题,通过电话向预算单位、上级主管单位、代理银行和收款单位了解相关情况,核实具体问题。

  (二)调阅资料:经电话核查仍不能完全核实情况的问题,财政部门可通知预算单位及相关单位提供有关文件、合同、支付单据、原始凭证等资料进行核查。(三)实地核查:对于经上述两种方式仍不能完全核实情况的问题,或经核实存在重大疑点的问题,财政部门可通过实地查阅账目、资料,组织座谈等方式实施调查核实。

  第九条 财政部门在实施综合核查工作中,应做好文字记录和资料归档工作。被核查单位要保证提供相关文件、资料、票据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

  第四章 违规处理

  第十条 财政部门对经综合核查后,预算单位确实存在违反本《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作出处理,并将相关情况通报被核查单位,情节严重的移交关部门处理。

  (一)电话告知。对于因操作性失误、理解偏差或预算单位初次违反本《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行为,财政部门相关工作人员通过电话告知预算单位正确操作方法或提出警示要求予以纠正。

  (二)警告。对于经电话告知纠正而不及时纠正的,财政部门对预算单位下达警告通知,要求其改正违规行为。

  (三)整改通报。对于经警告而不进行改正的,财政部门下达整改通报,要求其对违规行为进行整改。并做出退回违规资金、撤销违规账户、调整有关账目、暂缓批复用款计划或资金拨付等处理决定。

  第十一条 被核查预算单位应在整改通报下达15日内对通报的问题做出整改,并及时将整改情况书面反馈财政部门。

  第十二条 通过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发现预算单位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财政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由财政部门依法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五章 职责分工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在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制定有关规章制度;

  (二)负责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的日常监督管理,督促预算单位严格预算执行,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核实或组织核查,并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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