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延期缴纳税款审批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桂地税发[2001]116号 2001-07-26 税屋提示——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1年7月1日起全文废止。
根据新《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的有关规定:“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在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出台之前,为加强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批管理,结合我区地税系统实际,经研究,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批管理,暂按照以下办法执行。 一、纳税人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照法定期限缴纳税款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所确定的申报期限之前,以书面形式,向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载明申请延期缴纳的税种、税额、税款所属时间和延期缴纳税款的期限,以及延期缴纳税款的理由。 二、新《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中所提及的“特殊困难”,目前仍按国税发[1998]98号文规定的精神掌握,即: (一)水、火、风、雹、海潮、地震等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二)可供纳税的现金、支票以及其他财产等遭遇偷盗、抢劫等意外事故; (三)国家调整经济政策的直接影响; (四)短期货款拖欠; (五)其他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明文列举的特殊困难。 三、纳税人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的同时,应当提供相应的灾情报告、公安机关出具的事故证明、政策调整依据、贷款拖欠情况说明等资料。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在收到地方税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申请后,要严格进行审查。必要时,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当进行实地调查。 四、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申请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合格,符合延期缴纳税款规定条件的,按延期缴纳税款的税种分别填制地方税务机关《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一式五份,及有关资料报主管地方税务机关。 五、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按照延期缴纳税款的规定条件进行认真审核,逐级上报,并由地、市地税局统一上报到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有关业务处按税种管理范围分别提出意见,由征管处负责审核汇总,报局领导审批。 六、纳税人经批准延期缴纳税款的,在批准的期限内不加收滞纳金,逾期未缴的,要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七、原区局统一印制下发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停止使用,在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出台前,各地可根据需要,按照区局新设计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暂时自行印制使用。 附件:地方税务机关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格式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二00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地方税务机关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 纳税人识别号:批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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