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豫地税函[2004]第227号 2004-9-6 税屋提示——依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6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7年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7年9月2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939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搬迁后原场地不使用的和企业范围内荒山等尚未利用的土地,凡企业申报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应事先向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认定书等相关证明材料,以备税务机关查验。具体报送材料由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二、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应根据本通知的精神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并告知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2004年9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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