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驻外使领馆调回车辆确认购置日期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函[2007]459号 2007-04-29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本法规自2015年02月01日起全文废止。
根据《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财政部关于印发驻外使领馆调回车辆处置办法的通知》(国管财〔2006〕378号),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将对1090辆驻外使领馆调回车辆进行处置。现就该批车辆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考虑到国管局工作的特殊性及调回车辆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同意对经国管局处置的国外调回车辆,以该局开具的《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财务管理司汽车调拨收据》(以下简称调拨单)或《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外调回车辆落户证明》(以下简称落户证明)的日期视同车辆的初始购置日期。 二、车辆使用单位在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时,除按照《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提供申报资料外,还应提供国管局开具的调拨单或落户证明。 三、主管税务机关据此为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手续,调拨单和落户证明具体式样请在税务总局服务器FTP://local/流转税司/消费税处/车购税/“调拨单及落户证明式样”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 2007年4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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