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深加工结转(转厂)售付汇及核销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汇发[1999]84号 1999-03-12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2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 海关总署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公告,自2012年8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规范对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的管理,现就深加工结转(转厂)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加工贸易经批准深加工结转的,外汇指定银行凭有关单证为料件转入方企业办理售付汇或境内外汇划转手续。料件转入方企业、料件转出方企业应办理相应的进口付汇核销和出口收汇核销。有关具体操作程序由外汇局另行规定[汇发[1999]78号]。 二、外汇局应不定期对从事深加工结转(转厂)的企业进行检查,对违反本通知及其它管理规定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税 屋附件:汇发[1999]103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下发《出口收汇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1999年3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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