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财政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地税发[2000]124号 2000-04-29 税屋提示——依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6月2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2000]3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对《通知》中有关免征营业税问题,补充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凡安置“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35%以上的(含35%)民政福利企业,其经营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范围(广告业除外)的业务,必须按税法规定的纳税期限向企业所在地地方主管税务机关如实申报,经县以上(含县)税务机关审核确实符合免税条件的,可免征营业税。 县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将免征营业税税额、免税户数进行统计,每半年后由市级税务机关汇总上报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财政局 2000年04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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