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办税厅文明办税规范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穗国税发[2002]606号 2002-09-26 税屋提示——依据穗国税发[2008]27号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2008年现行有效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通知,自2008年01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2002年09月26日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办税厅文明办税规范管理办法 为提高全市国税系统办税厅文明办税的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局的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办税厅的业务岗位设置和职责(略) 二、办税厅服务规范 (一)办税厅的功能包括: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征收税款;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防伪税控机抄税;开具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代开发票;发售、核销发票;税务咨询;税法宣传;受理其他涉税事项等。 (二)办税厅应分别设置税务登记、纳税申报、认证抄税、代开发票、发售发票、综合受理等服务窗口。 (三)办税厅应按服务功能设置相应的业务岗位。设置岗位时,可实行一岗一人、一岗多人或多岗一人。 (四)办税厅应设置导税服务台。(略) (五)办税厅应设置税务公告栏,及时公告新的税收政策和有关工作通知,及时进行宣传税法。 (六)办税厅的服务窗口按规定受理纳税人的有关税务事项的申请,受理岗受理纳税人的税务事项时,应制作税务受理文书交纳税人。 (七)当办税厅的申报征收岗受理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时,应统一实行先报后核,即如纳税人提交的纳税申报资料齐全,纳税报表逻辑勾稽关系相符的,一律先接受申报,然后再将资料移送管理分局(科),对其纳税申报的内容进行稽核。 (八)办税厅必须保持整洁卫生,灯光明亮,并应设有办税休息座椅。 (九)办税厅必须对外公布服务时间。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各办税厅的政治学习日统一定于每月22日的下午(如遇节假日顺延),学习时间内停止对外办公;发票盘点日统一定于每月的最后一天,盘点当日发票业务岗位停止对外办公。 (十)办税厅的工作人员必须统一穿着税务制服,并佩带胸章、胸卡上岗。 (十一)办税厅工作人员的胸卡必须印有工作人员的姓名和工号。 (十二)办税厅的工作人员必须使用文明用语,热情、耐心地指导纳税人办理各项税务事项。 (十三)办税厅的工作人员必须遵守税务人员“十五个不准”的规定,上班时间不能擅离职守,不能擅自办理与业务工作无关的事宜。 (十四)办税厅必须设置意见箱、意见本,并公布投诉电话,接受纳税人的监督。 三、办税厅实行文明办税“八公开” (一)公开纳税人的权利 1、纳税人依法享有国家税法规定的减免税优惠。 2、纳税人依法享有申请延期申报和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权利。如纳税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申报和延期缴纳税款。 3、纳税人依法享有申请收回多缴的税款的权利。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依法允许在3年内申请退款。 4、纳税人依法享有要求税务行政赔偿的权利。如纳税人认为因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当,使其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可以依法请求赔偿。 5、纳税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对自己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及有关资料等保守秘密。 6、纳税人按规定不负有代收、代扣、代缴义务的,有权依法拒绝税务机关要求其执行代收、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 7、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有申请复底色和向法院起诉及要求听证的权利。 8、纳税人有权对税务机关及工作人员的各种违法行为进行揭露、检举和控告;有权检举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9、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公开纳税人的义务 1、纳税人必须按照税法规定申请办理税务登记或变更、注销税务登记;并按照有关的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 2、纳税人必须按规定设置账簿,并根据合法、有效的凭证进行记账和核算。 3、纳税人必须按照税法的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资料。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办理的,需报经税务机关批准。 4、纳税人必须按照税法规定的纳税期限缴纳税款。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5、纳税人必须按照税法与行政法规的规定保管和使用发票。 6、纳税人欠缴税款需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 7、纳税人应接受税务机关的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8、当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发生纳税争议时,必须先按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9、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10、纳税人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一般也适用于法律规定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人。 (三)公开税收政策法规 1、以适当的形式公开税收政策法规,方便纳税人了解最新出台的税收政策法规及工作信息。 2、公开国家税务局负责征管的税种。 (四)公开管理服务规范 1、各服务窗口应有相应的标志和标识。 2、公开办税的具体程序和手续,主要包括:税务登记、申报征收、发票管理和其他税务事项。 3、公开工作时限。 (五)公开稽查工作规范 1、稽查人员实施税务检查工作时,必须是2人以上,并出示《税务检查通知书》和“税务检查证”。 2、稽查人员到被查纳税人单位实施税务检查工作时,应主动介绍自己的单位、姓名,耐心听取纳税人的解释。 (六)公开税务违法违章处罚标准 1、税务登记违法违章处罚标准; 2、发票管理违法违章处罚标准; 3、纳税申报违法违章处罚标准; 4、偷、骗、抗、欠税处罚标准; 5、其他税务违法违章处罚标准。 (七)公开税务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 (八)公开受理纳税人投诉的部门和监督举报电话 四、文明办税服务承诺 (一)文明办税期限承诺 1、税务登记 (1)对于个体工商户申报办理开业登记,且申报的资料真实、齐全、准确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1个工作日内核发税务登记证件(专业市场业户整批办证的除外);对于其他纳税人,应在7个工作日内核发税务登记证件。 (2)对于纳税人办理变更税务登记,且填写的表格符合要求,申报的资料真实、齐全、准确,不需清税清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2个工作日内办结;如需清缴欠税、核销发票以及进行税务检查,且未发现纳税人有偷、骗税和其他违章行为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 (3)对于纳税人办理注销登记,且申报的资料真实、齐全、准确的,主管税务机关在清缴欠税、核销发票以及进行税务检查过程中未发现纳税人有偷、骗税和其他违章行为的,应自受理之日起22个工作日内办结。 (4)对于纳税人到外县(市)进行生产经营,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且申报的资料真实、齐全、准确,填报的申请审批表条例要求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2个工作日内办结。 (5)对于纳税人申请增发和补发税务登记证件,且申报的资料真实、齐全、准确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即日办结。 2、资格认定 (1)对于纳税人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且申报的资料真实、齐全、准确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自受理之日起22个工作日内批复。 (2)对于纳税人申请认定为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且申报的资料真实、齐全、准确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自受理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批复。 (3)对于纳税人申请认定社会福利企业资格,且申报的资料真实、齐全、准确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批复。 3、税务申请审批 (1)对于纳税人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提出延期纳税申报申请,且申报的资料真实、齐全、准确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批复。 (2)对于纳税人在规定的缴税期限内提出延期纳税申请,且申报的资料真实、齐全、准确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税收管理权限在4个工作日内上报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审核;市局应在4个工作日内加具审核意见并报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审批。接到上级机关批复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纳税人。 (3)对于纳税人申请政策性减、免税,且申报的资料真实、齐全、准确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税收管理权限,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批复;如须上报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审批的,应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批复。 4、申报征收对于纳税人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上门申报纳税,且申报的资料真实、齐全、准确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即时予以办理完毕。 5、办理退税 (1)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的,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要求退还的,主管税务机关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出口退税和政策性退税除外)。 (2)对属于所得税汇算清缴退税和出口货物的预缴退税,如纳税人提出退税申请,且申报资料真实、齐全、准确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6、发票领购、订购和开具 (1)对于纳税人申请领购发票,且申报的资料真实、齐全、准确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税收管理权限,对百位以下的普通发票在2个工作日内办结;对千位以上的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对防伪税控机使用电脑片开具百万位以上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5个工作日内上报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审批,经批复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办结。 (2)对于纳税人申请印制印有企业名称的发票,且申报的资料真实、齐全、准确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审批。 (3)对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申请开具退货折让证明单,且申报的资料真实、齐全、准确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即日办结。 (二)文明办税优质服务承诺 1、依法办税。严格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办事,严格执行税收法令、政策。 2、文明征收。对待纳税人文明有礼,以认真、严谨的工作态度为纳税人服务。 3、文明导税。耐心解答纳税人提出的各项有关税收政策和征管方面的问题,做好办税服务指引。 4、廉洁奉公。严格遵守税务人员“十五个不准”的要求。 5、满时服务。办税厅要保证每个工作日6小时的窗口办税时间量(每月政治学习日和月末发票盘点日除外),并对外公布办税服务时间。 五、本办法从2002年10月1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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