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汇总纳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地税发[1999]166号 1999-04-19 税屋提示——依据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8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1年12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深圳市地方税收征管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及《深圳市财政体制改革方案》的规定,我市实行属地征管的办法,为了加强对汇总纳税户的管理,严格对汇总纳税的审批,并做好汇总纳税户资料的录入工作,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汇总纳税的范围 为加强税收征管,维护各区财政利益,各分局应按照税法及《深圳市地方税收征管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的规定,原则上执行属地征管的原则,除市局文件明确规定可以汇总纳税的外,一般不允许汇总纳税。特殊情况需汇总纳税的,应按规定的审批程序、权限审批。 二、汇总纳税的审批权限、程序 纳税人申请汇总纳税的,应先向主管征收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附上各分支机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及各分支机构名称、注册地址、纳税编码、从业人数、联系电话一览表等资料。主管征收机关按规定的审批程度、权限办理:属跨区经营的纳税人,由主管征收分局附初审意见及有关资料报市局征管处审批。属本区范围内的纳税户,应先由对应的检查分局出具各分支机构是否独立核算的意见,再由主管征收机关根据检查分局出具的意见以及纳税人的实际情况审批是否允许汇总纳税。主管检查分局确认是独立核算的(法人企业),不允许汇总纳税。 三、汇总纳税标志的录入 由市局征管处负责录入由市局审批的汇总纳税标志;由各征收分局负责录入经该分局审批、属该区范围内的汇总纳税标志。各有关单位应在审批后2个工作日内录入汇总纳税的标志。 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1999年04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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