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2003年鼓励外贸出口若干措施的通知[全文失效] 深府[2003]81号 2003-05-07 税屋提示——依据深府[2014]64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14年7月21日起全文失效。
深圳市人民政府 2003年5月7日 深圳市2003年鼓励外贸出口的若干措施 为增强我市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的竞争力,促进企业扩大出口,以保持我市外贸出口的持续、稳定发展,确保实现2003年外贸出口的预期目标,特制定我市2003年鼓励外贸出口的若干措施: 一、充分利用国家鼓励出口的政策,帮助我市中小企业积极开拓国际市场,培育新的出口增长点。凡年出口额在1500万美元以下的我市企业,根据国家财政部、外经贸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0]467号)的支持范围,简化申办程序,加快办理速度。 二、对不属于第一条支持范围内的企业,参加2003年度市政府计划内重点出境展览项目,展览地属传统市场的给予50%的摊位费补贴,展览地属新兴市场的给予70%的摊位费补贴。 三、2003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对我市出口退税帐户托管贷款贴息,由40%提高到60%。 四、继续安排4亿元外贸专项贷款的额度。市外经贸局应继续加强财银贸协作,改进和完善外贸专项贷款委托银行转贷的办法,利用外贸专项贷款帮助企业解决扩大出口资金问题,促进企业扩大出口。 五、在走出去的同时,积极实行引进来的做法,帮助企业开拓新的出口渠道。由市外经贸局协助跨国公司全球或地区采购中心,在我市举办专场采购我市企业产品出口的活动,帮助我市企业的出口产品进入跨国公司的全球采购网络。举办专场采购活动所需的场租及场地布置费,每场由市财政给予15万元补贴。 六、鼓励企业参加必要的反倾销应诉,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凡我市企业参加反倾销应诉中的相关费用,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数额,经市外经贸局核实后,由市反倾销基金补贴30%。 七、鼓励和支持我市企业发展一般贸易出口。继续执行《关于印发深圳市2002年鼓励外贸出口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2002]65号)的规定,具体按照《深圳市2002年鼓励外贸出口若干措施实施细则》(深外经贸计[2002]29号)第五条的规定办理。 八、我市2002年鼓励外贸出口的若干措施继续执行,凡与本措施不一致的,以本措施为准。 上述措施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由市外经贸局和财政局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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