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快实施“一照多址”登记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工商注字[2016]112号 2016-08-15 税屋提示——依据皖市监办函[2022]168号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简化分支机构登记手续的通知,自2022年5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实施“一照多址”登记,进一步释放场所资源,降低市场准入门槛,是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重要举措。为加快推进此项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皖政秘〔2014〕42号)精神,经省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部署要求,以经济社会发展和企业群众需求为导向,坚持主体自愿、标准统一、规范有序的原则,从2016年10月1日起,全面实施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一照多址”登记,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和创造力,持续推进全省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二、主要任务 (一)适用范围。根据企业自愿,在全省工商(工商质监、市场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工商部门)登记的企业(不含个体工商户和企业分支机构),在其登记住所所在地的区(市)县内设立经营场所无需前(后)置审批的,可以办理“一照多址”登记,不再办理分支机构登记。 (二)登记方式。符合“一照多址”登记条件的企业,可以向工商部门申请办理经营场所备案,包括增设经营场所备案和撤销经营场所备案两种情形。 (三)材料规范。申请增设经营场所备案,企业应提交如下资料: 1.企业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投资人)签署并加盖企业印章的《企业经营场所备案申请书》(见附件1);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涉及章程/合伙协议修改的,应当提交相关决议、决定和修正案; 4.场所合法使用证明材料; 5.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企业印章)。 申请撤销经营场所备案的,无需提交场所合法使用证明材料。 (四)登记流程。 1.企业应向主体所属工商部门申请办理经营场所备案。 2.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工商登记机关应当受理、作出准予备案决定,并核发《企业经营场所备案通知书》(见附件2);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备案。 《企业经营场所备案通知书》上应载明企业增设或撤销的经营场所地址。 3.工商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准确地将企业设立经营场所的备案信息录入“工商综合业务系统”。 4.企业应当将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增设经营场所的《企业经营场所备案通知书》置于经营场所醒目位置。 5.除《企业经营场所备案申请书》、《企业经营场所备案通知书》外,其他相关审核文书、通知书适用工商总局企业注册登记材料规范要求。 (五)监管职责。 1.工商部门依法对申请人提交的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形式审查。申请人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2.对于市场主体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材料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由工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3.工商部门应当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信息。 4.对市场主体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与实际情况不符的,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工商部门依法将其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三、保障举措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工商部门要加强对“一照多址”登记制度改革工作的统一领导,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制定具体举措,明确部门分工,加强统筹协调,确保改革目标如期实现。 (二)强化基础保障。要主动加强与监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健全协同监管机制,形成工作合力。要主动配合相关部门加快市、县两级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建设,全面落实“双告知”工作职责,为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提供保障。 (三)积极深化改革。要主动向地方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反映市场和群众对于深化住所登记改革的需求,争取政策支持。支持各地大胆探索实施住所“申报承诺制”、“住用商”等登记制度改革举措,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为全省深化改革提供支撑。 (四)营造舆论氛围。围绕“一照多址”登记涉及的业务流程、材料规范、软件操作等,系统加强业务培训,全面提升一线窗口人员适应和推动改革的能力。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做好“一照多址”登记改革政策的宣传解读,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关切,帮助社会公众充分了解改革的重要意义,形成良好的改革舆论氛围。 附件: 1.企业经营场所备案申请书 2.企业经营场所备案通知书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6年8月15日 附件1 企业经营场所备案申请书
企业经营场所备案通知书 ()登记备字〔〕 号 : 经审查,你单位提交的备案申请,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我局准予备案。 企业名称: 统一代码(注册号): 增设备案的经营场所: 撤销备案的经营场所: (印 章) 年 月 日 (本通知书适用于企业经营场所备案。企业应将营业执照复印件、通知书置于经营场所醒目位置;企业跨区域迁移后,原备案的经营场所应办理分支机构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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