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摘转《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小城镇综合改革建设试点的实施意见》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地税发[2010]53号 2010-3-4 税屋提示——依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6年9月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小城镇综合改革建设试点的实施意见》(闽政[2010]4号)第四条第(二)项第2目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内容摘转如下,请遵照执行: “企业在试点镇从事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省局注:国家重点扶持的项目)和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其投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附件:综合改革建设试点小城镇名单 福州市:闽侯县青口镇、荆溪镇,福清市龙田镇; 泉州市:晋江市金井镇,南安市水头镇,安溪县龙门镇; 厦门市:同安区汀溪镇,翔安区新圩镇; 漳州市:龙海市角美镇,长泰县岩溪镇; 莆田市:荔城区西天尾镇,涵江区江口镇; 三明市:永安市小陶镇,尤溪县洋中镇; 南平市:建阳市将口镇,武夷山市兴田镇; 龙岩市:上杭县古田镇,永定县高陂镇,新罗区白沙镇; 宁德市:福安市赛岐镇,福鼎市秦屿镇。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10年3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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