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国税函[2000]19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安徽省石油公司抵扣期初存货已征税款问题的函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0-01-25
摘要:关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曾发文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从1995年起5年内实行按比例分期抵扣的办法,企业按国税机关批准的抵扣比例和期限每月自行计算抵扣。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安徽省石油公司抵扣期初存货已征税款问题的函

皖国税函[2000]19号             2000-1-25

安徽省石油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抵扣期初进项税款的请示》(皖石[1999]财字第485号)悉。

  关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曾发文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从1995年起5年内实行按比例分期抵扣的办法,企业按国税机关批准的抵扣比例和期限每月自行计算抵扣。为加强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又先后以(国税发[1998]108号)和(国税发[1999]129号)文件停止了上述办法的执行,规定自1998年7月起,企业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必须报经省级国家税务局审批后方可抵扣。企业可用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抵顶1998年底前的欠税;抵顶欠税后的余额在保证完成本地区1999年“两税”收入任务的前提下,可继续予以抵扣。我省一直是严格按照上述文件规定执行的。目前,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顶以前年度欠税的工作已基本完成,抵顶欠税后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的审批抵扣也正在陆续办理。最近,国家税务总局已明确,对企业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可延期到2001年。因此,你公司及其所属企业尚未抵扣完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可由企业向当地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按规定报经上级国税机关审批后予以抵扣。特此批复。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2000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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