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安徽省分公司保费发票管理问题的函[全文废止] 皖地税函[1999]233号 1999-12-19 税屋提示——依据皖地税函[2012]230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自2012年4月1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加强保险业的税收征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安徽省分公司保险业务收费发票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0年元月1日起,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安徽省分公司及各分支公司、营业部在经营业务中所使用的收付款凭证一律启用由地税部门监制的发票,原收付款凭证一律停止使用。 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安徽省分公司及各分公司、营业部使用的发票(式样附后)暂由省地方税务局监制,套印省地方税务局发票监制章。票头印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安徽省分公司市(地区)分公司名称。由各市、地地方税务局负责发放、管理。 三、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合肥分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合肥分公司及各分支公司、办事处所使用的发票仍按照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使用机动车辆保险收费发票的通知》(皖地税[1999]95号)规定执行。 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分公司保费发票式样(略)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1999年12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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