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营业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公告 蚌埠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5号 2016-5-18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个人营业房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工作,公平税负,结合实际,现就个人营业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公告如下: 一、对个人转让营业房取得的所得,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以不含增值税的价格为计税依据,确认其转让收入。计算转让所得时不可扣除本次转让缴纳的增值税。 二、纳税人能完整、准确提供房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凭证,并能准确计算房产原值、费用和应纳税额的,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20%的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纳税人不能完整、准确提供房产原值和其他合理费用凭证,不能准确计算房产原值、费用和应纳税额的,实行核定征收,即按照纳税人营业房转让收入的2%征收个人所得税。 特此公告 蚌埠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5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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