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2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大财监[2022]287号 2022-4-14 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各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行业协会: 现将《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2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22〕7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一、组织做好2022年代理记账机构年度备案工作 各区市县财政局要严格按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有关规定组织做好本地区2022年代理记账机构网上年度备案审核工作,2021年12月31日前已取得代理记账资格的代理记账机构和已办理备案登记的分支机构,以及已注册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代理记账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当于2022年4月30日前通过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向财政部门进行年度备案。 二、进一步加强行业监管 各区市县财政局应当落实放管结合、放管并重要求,切实履行监管职责,进一步加强行业监管,加快推进以日常检查为基础、以行政执法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监管模式。 (一)摸清监管对象底数。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手段,充分运用市场监管、税收监管等监管部门共享推送的信息,及时掌握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的有关情况,全面纳入日常监管范围,依法实施监管。 (二)加大监督检查力度。通过全覆盖核查、“双随机、一公开”日常检查、重点专项检查等方式,加强对纳入监管范围的代理记账机构的监督和管理。一方面,对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代理记账资格企业的承诺内容真实性进行全覆盖核查;另一方面,按照不少于10%的抽查比例,对本地区一般规模代理记账机构每年组织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执业质量检查。 各区市县上报的代理记账行业分析报告中应体现本辖区日常监管与检查处罚情况,市财政局会计和监督处将组成检查小组对各区检查情况开展抽查。 三、全面推进电子证照的制发与推广应用 各区市县财政局要按照《关于加快推进会计行业执业许可证电子证照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21〕15号)有关要求,按照时间节点完成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电子证照的制发与推广应用工作:一是2022年9月30日前完成电子证照在线制发,并确保电子证照与纸质证照同步签发、同步更新、同步废止。二是按照“应上尽上”的原则,将存量纸质证照数据按标准转化为电子证照。三是加强对代理记账行业电子证照的宣传推广,主动公开代理记账行业电子证照的申领方式和查验方法等。 四、加强对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的监管与指导 代理记账行业协会应当在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后的15个工作日内(最晚不得迟于2022年6月30日),向财政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 五、加强对本地区代理记账管理工作的总结与分析 自由贸易试验区财政部门应根据改革实施情况形成中期评估报告并于2022年5月31日前(电子版和盖章PDF版)报送至市财政局会计和监督处。 各区市县财政局应当形成2021年代理记账行业分析报告并于2022年7月31日前(电子版和盖章PDF版)报送至市财政局会计和监督处。 附件:财办会[2022]7号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2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大连市财政局 2022年4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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