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民申13269号 深圳市BYS贸易有限公司、文某荣股权转让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0-03-03
摘要:再审申请人深圳市宝源升贸易有限公司(下称宝源升公司)、文某荣因与被申请人罗某、原审被告杨某、原审第三人唐某辉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民终190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发文机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2019)粤民申13269号 

  发文日期:2020-06-17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9)粤民申1326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深圳市BYS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宝利豪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917289***。

  法定代表人:文某荣,执行董事。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文某荣,男,汉族,1953年7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桐样、闫耀起,均为广东正大方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罗某,男,汉族,1968年11月27日出生,住上海市普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琪、倪进本,均为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杨某,男,汉族,1970年4月24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原审第三人:唐某辉,男,汉族,1968年2月23日出生,住广西南宁市江南区,

  再审申请人深圳市宝源升贸易有限公司(下称宝源升公司)、文某荣因与被申请人罗某、原审被告杨某、原审第三人唐某辉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民终190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宝源升公司、文某荣共同申请再审称:宝源升公司与广西天盛矿业有限公司(下称天盛公司)签署《股权收购协议》的唯一合同目的是为了获得广西聚鑫矿业有限公司(下称聚鑫公司)100%股权,仅仅获得聚鑫公司75%股权根本不是合同目的。协议第六条第四款属于违约责任章节中的约定,这一修改意味着在天盛公司违约的情况下,双方确认宝源升公司收购聚鑫公司100%的股权的合同目的从未变更,变更的只是收购聚鑫公司100%股权的对价。即由7300万元变更为5300万元。此修改绝不意味宝源升公司支付5300万元后,仅仅取得聚鑫公司75%的股权。一、二审法院对该协议的合同目的及条款约定理解错误,违背了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习惯解释、诚信解释原则。天盛公司至今尚未完成聚鑫公司的整体转让手续,严重违约,本案尚不具备支付第二期股权转让款3000万元的条件。一、二审法院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第三人天盛公司,程序错误。罗某也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理应驳回其诉讼请求。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审判程序违法,特申请再审。

  罗某述称:罗某是本案适格原告,追加天盛公司于本案毫无意义。宝源升公司、文某荣在诉讼中有不诚信的陈述,请求驳回其再审申请。

  唐某辉述称:唐某辉只是代罗某持股。宝源升公司、文某荣对此是清楚的。罗某才是天盛公司的真正股东,该部分股权的权利义务均归属于罗某。

  本院经审查认为:唐某辉系代罗某持有涉案天盛公司40%股权,罗某作为原告提起该案诉讼,并无不妥。宝源升公司签订《股权收购协议》的合同目的是通过受让天盛公司全部股权以整体收购聚鑫公司100%股权,最终通过聚鑫公司对广西有色矿产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有色矿产公司)的持股关系,达到持有有色矿产公司股权的目的。涉案《股权收购协议》第二条约定,宝源升公司收购聚鑫公司100%股权的转让对价为7300万元;协议第六条第四款约定,如双方无法在限定期限内办理聚鑫公司整体转让手续,则宝源升公司支付5300万元股权转让款,且宝源升公司已受让的天盛公司100%股权不再转让回天盛公司原股东。在天盛公司没有按照《股权收购协议》约定期限取得聚鑫公司100%股权的情况下,宝源升公司实际通过受让天盛公司100%股权,间接持有聚鑫公司75%的股权。二审法院因此认定涉案股权转让价款为5300万元,亦无不当。据此,二审法院判令宝源升公司向罗某支付尚欠股权转让款、文某荣对宝源升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无不妥。再审申请人宝源升公司、文某荣所提理由及请求,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再审申请人宝源升公司、文某荣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深圳市宝源升贸易有限公司、文某荣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秦红梅

  审判员 胡晓清

  审判员 郑捷夫

  2020年3月3日

  书记员 朱丽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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