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时间确定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地税发[2006]173号 2006-7-18 税屋提示——依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1年10月2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近接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福建省电信有限公司福州市分公司企业年金如何确定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时间问题的请示》(榕地税发[2006]53号),要求对总机构为所属单位统一办理企业年金缴付手续如何确定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时间问题予以明确。 根据国税发[1997]44号、财税[2005]94号、国税函[2005]318号规定,企业为员工建立企业年金(即补充养老保险)必须全额并入当月个人“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总机构为所属单位统一办理企业年金缴付手续的,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并参照其它省份的管征办法,所属单位应当在向总机构上缴企业年金费用时按总机构有关规定分解为每个员工的收入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并向当地地税机关申报入库。否则,当地地税机关可按照企业上缴费用额平均分解为每个员工的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或采取其它合理的办法确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各地应按总局和省局有关规定,对企业年金征收个人所得税情况进行清理检查,确保应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06年7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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