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地税政二[2001]12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福清市融源供用电工程承发包有限公司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1-02-13
摘要: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1号有关规定并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我们意见,新办第三产业企业主管业务第一年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第二年及以后年度已不属新办企业,无论主管业务是否改变,均不应再给予享受相关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福清市融源供用电工程承发包有限公司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闽地税政二[2001]12号       2001-2-13

  税屋提示——依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1年10月2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榕地税政一[2000]433号请示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1号有关规定并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我们意见,新办第三产业企业主管业务第一年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第二年及以后年度已不属新办企业,无论主管业务是否改变,均不应再给予享受相关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因此,福清市融源供用电工程承发包有限公司1999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应照章征收,福清市地税局审批同意减免其1999年度企业所得税的做法应予纠正,应缴税款应限期追缴入库。

  此复。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01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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