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医保规[2023]2号 深圳市医疗保障局关于支持购买普惠型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3-05-08
摘要: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可按照自愿原则,使用医保个人账户余额或现金为本人及其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配偶、父母、子女购买“深圳惠民保”。

深圳市医疗保障局关于支持购买普惠型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

深医保规〔2023〕2号                2023-05-08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本市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满足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多样化健康保障需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支持购买本市普惠型商业补充医疗保险(以下简称“深圳惠民保”)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可按照自愿原则,使用医保个人账户余额或现金为本人及其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配偶、父母、子女购买“深圳惠民保”。

  二、“深圳惠民保”产品由承保商业保险机构(以下简称承保商保机构)提供,参保人自愿购买“深圳惠民保”的,与承保商保机构以保险合同方式确定各方权利、责任和义务。

  三、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招标选定“深圳惠民保”承保商保机构,通过签订合作协议的方式,确定双方权利和义务。

  四、鼓励用人单位为已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员工统一购买“深圳惠民保”。

  五、下列人员由本市相关职能部门按规定统一办理“深圳惠民保”购买手续:

  (一)本市特困人员、非集中供养的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由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统一办理购买手续,保险费由其原缴纳基本医疗保险的渠道支付;

  (二)本市集中供养孤儿由民政部门统一办理购买手续,保险费由民政部门支付;

  (三)本市户籍重度残疾居民由残联部门统一办理购买手续,保险费由残联部门支付;

  (四)本市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统一办理购买手续,保险费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支付。

  六、本通知从2023年4月28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深圳市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办法》(深医保规〔2020〕5号)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废止,原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理赔责任由其承办机构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继续履行。

深圳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4月28日

《深圳市医疗保障局关于支持购买普惠型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一、背景情况

  为贯彻落实国家、广东省有关促进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发展、加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等要求,我市推出与基本医疗保障相衔接的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以下简称“重疾险”),由《深圳市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办法》(深医保规〔2020〕5号,下称《重疾险办法》)明确其主要待遇内容。“重疾险”实施以来,取得良好社会效益,但也出现保障范围存在局限性、现行模式与国家、省医保待遇清单制度有关要求不完全一致等问题。因此,我局会同深圳银保监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等部门,指导商业保险机构推出“重疾险”的升级版“深圳惠民保”,在坚持“重疾险”普惠特性(即参保不限年龄、职业、健康状况等)的基础上,扩大保障范围,提升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深圳惠民保”作为普惠型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已纳入2023年我市民生实事项目,于2023年上半年推出。

  二、目标任务

  为贯彻落实国家、广东省有关政策规定,支持我市基本医保参保人积极购买“深圳惠民保”,同时确保“深圳惠民保”与“重疾险”平稳衔接,经市政府同意,市医保局印发《深圳市医疗保障局关于支持购买普惠型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本市基本医保参保人可使用医保个人账户余额或现金自愿购买“深圳惠民保”,同时明确资助医疗救助对象及优抚对象等特殊困难群体参保、合同周期内原“重疾险”保障责任继续履行等相关事宜。

  三、《通知》主要内容

  (一)关于支持购买“深圳惠民保”。基本医保参保人可按照自愿原则使用医保个人账户余额或现金为本人及其参加本市基本医保的配偶、父母、子女购买“深圳惠民保”;参照“重疾险”做法,鼓励用人单位为其基本医保参保员工统一购买“深圳惠民保”。

  (二)关于“深圳惠民保”产品供给及主体责任。“深圳惠民保”的承保商保机构由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通过招标确定,“深圳惠民保”产品由承保商保机构提供,“深圳惠民保”有关权利、责任、义务以保险合同方式进行明确。

  (三)关于对特殊群体的保费资助。延续“重疾险”的做法,资助本市困难群体、优抚对象、重度残疾居民等人员参加“深圳惠民保”,原负责部门、保费支出渠道不变。

  (四)关于与《重疾险办法》的衔接。“深圳惠民保”推出后,“重疾险”将不再实施,《重疾险办法》相应废止。在合同周期内原“重疾险”尚未结束的保障责任,由原承办机构继续按合同履行,确保不影响投保人原有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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