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公司汇总代办户资料统一到税务局代 开发 票,税款由电信公司支付,该部分税款能否在税前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税金及附加。”企业发生的税金是企业为了取得经营收入实际发生的必要的、正常的支出,与企业发生的成本、费用性质相同,是取得经营收入实际发生的经济负担,符合税前扣除的基本原则。 贵公司代代办户去税务机关代 开发 票后,其应缴纳的税金,本为取得收入人-代办户承担,我们认为贵公司不得在税前将该税金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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