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武汉船舶工业公司及所属企业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鄂国税函[2002]249号 2002-9-24 武汉市、宜昌市、咸宁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643号)规定武汉船舶工业公司(12户企业详见附件)2002年度在武汉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授权我省对其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进行明确。鉴于12户成员企业的核算形式和多数成员企业均在亏损弥补期和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期内的实际情况,在2002年度内,除武昌造船厂(武汉重型工程有限公司为其下属子公司)、湖北华舟有限责任公司实行就地全额预交企业所得税外,其他企业均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当地国税局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国税局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检查和监管;当地国税局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2002年9月24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