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简单加工的产品等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增[1987]58号 1987-10-1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成都市税务局: 接部分地区反映,轻工产品试行增值税以后,原产品税《实施细则》第十四条和《产品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第八条所列的对出版单位自行生产或委托印刷的图书、报纸和杂志,商业企业和外贸企业简单加工产品免征产品税的规定是否继续有效,要求予以明确。经研究决定,对出版单位自行生产或委托印刷的图书、报纸、杂志,以及商业企业、外贸企业对商品进行挑选、整理、冷冻、切片、改变包装等简单加工,均应当征收增值税。纳税有困难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给予减税或免税照顾。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1987年10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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