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经营航空油料缴纳营业税的通知 国税发[1991]156号 1990-10-0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近来一些地方反映,民航体制改革后,成立了中国航空油料公司系统,专门负责航空油料供应业务,其缴纳营业税问题有的不太明确,要求作出规定。经研究,现对经营航空油料缴纳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民航体制改革后,中国航空油料公司所属分公司负责航空油料的购进,并收取航空油料货款。分公司所属机场供应站只负责加油,不结算货款。因此,中国航空油料公司所属分公司为经营航空油料的纳税义务人,在分公司所在地缴纳营业税。对还没有进行体制改革,未纳入中国航空油料公司系统的其他航空油料供应单位,仍按营业税的现行有关规定纳税。 二、根据财政部(84)财税一字第210号,关于批零划分的规定,对销售给飞机用的航空油料,一律按进销差价依10%税率征收批发环节营业税。 三、个别经营航空油料的企业按规定纳税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报经批准后给予适当减税照顾。不适用现行对大宗、笨重商品可由各地给予减免批发营业税照顾的规定。 四、本通知从1990年7月1日起执行。 请依照执行。 国家税务局 1990年10月0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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