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2024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工信厅联财函〔2024〕248号 2024-06-2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政府工作报告》部署要求,通过结构性减税降费政策支持科技创新和制造业发展,做好2024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以下简称2024年度名单)制定工作,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有关规定,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名单是指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中提及的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先进制造业企业是指高新技术企业(含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中的制造业一般纳税人。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称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确定名单。 (一)进入2024年度名单的企业,应在2024年内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企业从事制造业业务相应发生的销售额合计占全部销售额比重50%(不含)以上,全部销售额及制造业产品销售额均不含增值税。制造业行业属性判定请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制造业”门类(C类)。 (二)对于企业委托外部进行生产加工,本身不从事产品的生产加工,相关销售额不计入制造业产品销售额;受托企业满足本通知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受托企业的加工费可计入从事制造业业务相应发生销售额。 (三)企业登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http://www.innocom.gov.cn/)提交申请材料,一次申报且审核通过后按规定时限享受政策。 三、企业申报时间 (一)对于已在《2023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中,且当前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仍有效的企业,于2024年6月30日起暂停享受政策。拟继续申请进入2024年度名单的,可于2024年7月起的每月1日至10日提交申请,截止时间为2025年4月10日。 (二)新申请进入2024年度名单的企业,可于2024年9月起的每月1日至10日提交申请,截止时间为2025年4月10日。 四、政策享受时限 (一)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在2024年全年有效的企业,享受政策时间为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4月30日。 (二)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在2024年内到期,且未在2024年内取得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享受政策时间为202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在2024年内到期,并在2024年内取得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享受政策时间为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4月30日。 (四)2024年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政策时间为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4月30日。 五、分支机构申请享受政策,由总公司一并填报相关信息。在总公司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所属行业为制造业的情况下: (一)对于增值税汇总纳税企业,由总公司汇总计算分支机构销售额及比重,分支机构不单独享受政策,总公司所在地的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按照本通知规定,确定总公司能否享受政策。 (二)对于非增值税汇总纳税,且分支机构所属行业为制造业的企业,总公司和分支机构分别计算销售额及比重,总公司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按照本通知规定,分别确定总公司和分支机构能否享受政策。 六、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与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畅通信息共享渠道,健全工作协同机制,简化企业纳税申报流程,认真做好组织实施,确保政策稳妥推进、精准落实到位。 (一)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可组织下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对企业申报信息进行审核和名单推荐。 (二)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企业是否从事制造业行业、科技部门或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职责对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以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为准)、税务部门对企业销售数据及是否为一般纳税人等情况进行复核,对复核不通过企业应注明理由。 (三)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原则上于2024年7月起每月底前将通过的企业名单推送税务部门,地方税务部门原则上于2024年8月起每月底前将政策执行情况及减税成效反馈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七、企业发生更名、整体迁移或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的,应根据国科发火〔2016〕32号文件相关要求向所在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报告相关情况并办理手续,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完成相关信息变更后再申请享受政策,同时向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说明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确定企业发生变更情形后是否符合继续享受政策的条件。完成整体迁移的企业,在迁入地重新申报享受政策。 八、申报企业按照“自愿申报、真实发生、相关材料留存备查”原则,对所提供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承诺如出现失信行为,接受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按职责分工对名单内企业加强日常监管。在监管过程中,如发现企业存在以虚假信息获得减免税资格,税务部门应追缴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并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对因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等原因不再符合享受政策条件的企业,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形成不再享受政策企业名单并推送同级税务部门,名单内企业自不符合政策条件之月起不再享受政策。 税 屋附件: 1.2024年度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申报表.wps 2.2024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wps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24年6月24日 先进制造业企业:如何享受2024年度增值税加计抵减优惠? 符合条件的先进制造业企业,需要在2024年7月1日—2025年4月10日,登录认定工作网站,申请进入2024年度名单。企业进入2024年度名单后,可自2024年1月1日起,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 前不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联合发布《关于2024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厅联财函〔2024〕248号),明确了相关主体申请进入2024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以下简称2024年度名单)的时间、政策享受时间等事项。 概括来讲,符合条件的先进制造业企业,需要在2024年7月1日—2025年4月10日,登录认定工作网站,申请进入2024年度名单。企业进入2024年度名单后,可自2024年1月1日起,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 哪些企业可申请进入名单 工信厅联财函〔2024〕248号文件第一条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以下简称43号公告),均明确了可以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企业条件。 整体来讲,申请进入名单的企业,应同时符合四个条件:一是企业应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二是企业行业属性应为《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的“制造业”门类。三是申请适用政策的年度内,企业应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即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被所在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四是制造业业务销售占比超过50%,即申请进入2024年度名单的企业在2023年1月1日—12月31日,从事制造业业务相应发生的销售额合计值占全部销售额比重超过50%。 符合条件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可自愿填写《2024年度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申报表》(工信厅联财函〔2024〕248号文件附件1,以下简称《2024年度申报表》),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申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称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确定名单。 如何填写《2024年度申报表》 工信厅联财函〔2024〕248号文件第三条明确了企业申报时间。已在2023年度名单中、拟继续申请进入2024年度名单的企业,可于2024年7月起的每月1日—10日提交申请,截止时间为2025年4月10日;新申请进入2024年度名单的企业,可于2024年9月起的每月1日—10日提交申请,截止时间为2025年4月10日。 企业在符合条件后,应如何申请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呢?工信厅联财函〔2024〕248号文件第二条第(三)项明确,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http://www.innocom.gov.cn/)提交申请材料,一次申报且审核通过后,按规定时限享受政策。企业办税人员登录网站后,即可看到“2024年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申报入口”弹窗,点击进入“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申报系统”(以下简称系统),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填写《2024年度申报表》,申请进入2024年度名单。 工信厅联财函〔2024〕248号文件的附件1,列示了《2024年度申报表(总公司)》《2024年度申报表(非法人分支机构)》。《2024年度申报表(总公司)》包含法定代表人签名等十余项信息。为便利企业,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发证日期、到期日期、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填报的行业、企业所在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机构名称等10项信息,由系统自动生成,免于填写,企业根据实际进行确认即可;其他几项信息可以区分为销售占比计算、是否设立非法人分支机构、是否为增值税汇总纳税企业、联系人信息和企业签章等4类内容,由企业据实填写。提出申请的企业,应当自行生成纸质版《2024年度申报表》,由总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公章,上传系统。 笔者提示,企业在填报2023年1月1日—12月31日从事制造业业务相应发生的销售额时,需要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的小类名称及代码,填写生产销售的产品名称及相应的销售额。系统按照小类代码甄别制造业门类对应的销售额,自动计算出制造业门类产品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例。 此外,符合条件的非法人分支机构申请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应由总公司一并填报《2024年度申报表(非法人分支机构)》。较《2024年度申报表(总公司)》而言,《2024年度申报表(非法人分支机构)》仅增加2项内容,即非法人分支机构的企业名称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需要注意的是,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所属行业为制造业,但制造业业务销售占比小于50%的总公司,虽然不符合享受政策条件,但是依旧可以为所辖符合条件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提出享受政策的申请。 如何确定享受优惠的时限 工信厅联财函〔2024〕248号文件第四条,明确了进入2024年度名单企业享受政策的时限。 一种是享受政策时间为2024年1月1日—12月31日,适用于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在2024年内到期,且未在2024年内取得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举例来说,列入2024年度名单的A企业,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在2024年10月到期,且未在2024年内取得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鉴于在最初申请进入2024年度名单时,A企业满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制造业门类、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制造业业务占比等条件,因此,A企业可以在2024年全年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另一种享受政策时间为2024年1月1日—2025年4月30日,适用于3种具体情况,一是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在2024年全年有效的企业;二是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在2024年内到期,并在2024年内取得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三是2024年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例如,B企业在2024年12月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2025年1月提交《2024年度申报表》。在符合政策规定的前提下,B企业于2025年1月进入2024年度名单。那么,B企业享受政策的时限为2024年1月1日—2025年4月30日,可以在申报2025年1月属期增值税时,一次性补提2024年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可计提的加计抵减额,不再调整以前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 如何具体计算销售占比 笔者在实践中发现,部分先进制造业企业在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时,存在错误计算销售占比、超时限享受政策等问题。笔者提醒,先进制造业企业以虚假信息获得减免税资格,税务部门将追缴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并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实务中,部分先进制造业企业存在错误计算销售占比的情况,例如,一些委托外部企业开展生产加工业务的企业,将相应销售收入计入从事制造业业务销售额;还有一些企业人为隐匿批发零售业务销售收入,导致特定期间全部销售额数量减少,制造业业务收入占比虚高。根据现行政策,在计算制造业业务销售额占比时,销售额均不含增值税。企业如果本身不从事产品的生产加工,委托外部进行生产加工,则相关销售额不得计入制造业业务销售额。此外,采用汇总方式缴纳增值税的企业,由总公司汇总计算分支机构销售额及比重,符合条件的,由总公司享受政策;非汇总方式缴纳增值税的企业,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分别计算销售额及比重,分别享受政策。企业必须据实申报销售占比数据。 笔者发现,还有个别企业超时限享受政策。例如,C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已于2024年度内到期,且未取得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跨年度后,C企业办税人员误认为企业未进入《不再享受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名单》(以下简称不再享受政策名单),仍可继续享受该政策。根据政策规定,2025年C企业已经不符合享受加计抵减政策的条件,不能继续计提加计抵减额,违规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应相应调减,涉及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的,还需按规定补征相应税款。笔者提醒企业办税人员,加强对政策适用条件的学习,按工信厅联财函〔2024〕248号文件明确的条件和时限,准确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此外,企业如果发生更名等业务,需要及时提交证明材料。笔者发现,部分已进入名单的企业,在更名或者认定条件发生变化后,未向地方工信部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说明情况。在后续管理中,所在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发现,这些企业由于认定条件发生了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不再符合继续享受政策的条件,被列入不再享受政策名单。列入不再享受政策名单后,名单内企业自不符合政策条件之月起不再享受政策。 来源:中国税务报 2024年07月12日 版次:06 作者:刘旭 田爽(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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