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增值税留抵退税新政解析 (2022.6.8更新) |
序 |
项目 |
微型企业 |
小型企业 |
制造业等6行业、批发和零售等7行业 |
增 量 |
存 量 |
增 量 |
存 量 |
增量 |
存 量 |
1 |
行业范围 |
全行业(含6+7行业) |
全部6+7行业 |
6行业中型企业 |
6行业大型企业 |
7行业 |
2 |
申请 起始时间 |
2022.4.纳税申报期起 |
2022.5.申报期起 |
2022.4. 申报期起 |
2022.5.申报期起 |
2022.6. 申报期起 |
2022.7. 申报期起 |
3 |
完成时间 |
持续办理 |
2022.4.30前 |
持续办理 |
2022.6.30前 |
持续办理 |
2022.6.30前 |
2022.6.30前 |
2022.12.31前 |
4 |
自主 选择权 |
1.纳税人可以选择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留抵退税,也可以选择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2.同时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第一条和第二条相关留抵退税政策的纳税人,可任意选择申请适用增量或存量留抵退税政策。 |
5 |
申请事项 |
1.纳税人应在纳税申报期内,完成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申请留抵退税。 2.2022年4月至6月的留抵退税申请时间,延长至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含适用39号公告申请增量留抵退税的纳税人)。 3.纳税人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同时申请增量留抵退税和存量留抵退税。 4.纳税人既欠缴增值税,又有增值税留抵税额的,应以期末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含其滞纳金、简易计税形成的欠税,不含预缴增值税)后,再申请增值税增量及存量留抵退税(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国税发〔2004〕112号、国税函〔2004〕1197号)。 5.提交留抵退税资料: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退(抵)税申请表》(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附件) |
6 |
办理程序 要求 |
1.办理程序:期末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如有)、10万以下小微“简易退税流程”归类管理(系统自动完成:退税金额判定、风险判定、审核核准、开具收入退还书)、受理退税申请、审核及核准、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从“受理申请”至本环节,限10个工作日内办结)、开具收入退还书、国库办理退税。 2.办理流程:“窗口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出件”。办理留抵退税的其他税收管理事项,继续严格执行《增值税留抵退税操作规程》及其他现行文件规定。 |
7 |
留抵退税 审核要点 |
1.表单初审:《退(抵)税申请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附件1)填报信息完整性; 2.主行业界定:是否正确无误。 3.分类核准:简易程序(小微企业、退税额不超过10万元、风险等级较低)、一般程序、特别程序(系统暂停、终止审批流程等)。 4.表内信息核实、比对(退税4条件、申请退还项目勾选、退税类型勾选、申请退还项目勾选、营业收入及资产总额、企业划型、留抵退税 申请类型勾选、留抵退税计算数据复核等),是否正确且符合现行政策规定; 5.核实部门意见:根据上述审核情况,签注部门审核及终审核准意见。 |
8 |
退税条件 |
2022.12.31.前,同时符合(小微企业2023年以后,按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八条的五项条件): 1.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2.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4.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政策适用的具体范围参见附表3、4)。 |
9 |
增量留抵 计算 |
1.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留抵税额。 2.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
10 |
存量留抵 确定 |
1.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按“孰小”原则确定。即: ①当期期末留抵税额≥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 ②当期期末留抵税额<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2.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存量留抵税额为零。其以后所形成留抵税额,均为增量留抵税额。 |
11 |
企业 划型标准 |
一、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中的营业收入指标、资产总额指标确定(详见附件1、附件2)。 纳税人适用小微企业留抵退税政策时行业归属,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关于以主要经济活动确定行业归属的原则,以上一会计年度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对应业务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比重最高的行业确定。其中: 1.资产总额指标按照纳税人上一会计年度年末值确定。 2.营业收入指标按照纳税人上一会计年度增值税销售额确定; 3.不满一个会计年度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增值税销售额(年)=上一会计年度企业实际存续期间增值税销售额÷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 二、上述所列行业以外的纳税人、未采用营业收入指标或资产总额指标划型确定的纳税人,划型标准为: 1.微型企业:增值税销售额(年)<100万元; 2.小型企业:增值税销售额(年)<2000万元; 3.中型企业:增值税销售额(年)<1亿元。 4.大型企业,指除上述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外的其他企业。 三、符合增量、存量留抵退税条件的“小微企业”、“6+7行业”及其他企业,均含个体工商户一般纳税人。 |
12 |
销售额的 确定 |
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含申报的未开票收入等)、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 |
13 |
主行业 界定 |
(一)制造业等六行业、批发和零售业等七行业的界定。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1号规定,制造业等六行业、批发和零售业等七行业纳税人,是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4754-2017)中的“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下表中代码门类及大类分别为:C13—43、D44—46、G53—60、I65、M73—75、N77)等六个行业,以及“农、林、牧、渔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下表中代码门类及大类分别为:A01—05、F51—52、H61—62、O80—82、P83、Q84—85、R86—90)等七个行业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合计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上述“6+7行业”纳税人销售额比重,应根据其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确定。 计算公式:“6+7”行业增值税销售额合计÷全部增值税销售额×100% |
14 |
销售额 比重计算 |
(一)适用小微企业留抵退税政策的行业归属确定: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关于以主要经济活动确定行业归属的原则,以上一会计年度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对应业务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比重最高的行业确定。 (二)适用“6+7”行业留抵退税政策的行业归属界定:“销售额比重”是否超过50%按照下列方法计算确定: 1.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计算确定; 2.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确定。 |
15 |
留抵退税 计算 |
1.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2.允许退还的存量留抵税额=存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
16 |
进项构成 比例 计算口径 |
一、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下列五类扣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1.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 2.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3.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4.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5.解缴税款完税凭证。 计算公式为:进项构成比例=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五类扣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100% 二、无需扣减已转出进项:纳税人在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无需从已抵扣增值税额中扣减。 三、其他纳税人“进项构成比例”计算口径:适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以外的其他纳税人: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的规定以及“进项构成比例”计算口径,也按照本口径执行。 |
17 |
增量、存量 留抵退税 特别条款 |
一、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1.自2019年4月1日起已取得留抵退税款的,不得再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纳税人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取得的留抵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2.自2019年4月1日起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退还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二、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 1.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应先办理免抵退税。免抵退税办理完毕后,仍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2.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相关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 |
18 |
后续处理 |
一、纳税人 1.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应相应调减当期留抵税额。 2.以虚增进项、虚假申报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留抵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3.纳税人按规定需要申请缴回已退还的全部留抵退税款的,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缴回留抵退税申请表》(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附件2)。 5.纳税人在缴回已退还的全部留抵退税款后,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将缴回的全部退税款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2栏“上期留抵税额退税”填写负数,并可继续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6.已退还的增量、存量留抵退税,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财税〔2018〕80号) 二、税务机关 1.留抵退税网格化管理(台账管理)。 2.如果发现纳税人存在留抵退税政策适用有误的情形,纳税人应在下个纳税申报期结束前缴回相关留抵退税款。 3.自受理《缴回留抵退税申请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申请向纳税人出具留抵退税款缴回的《税务事项通知书》。 |
19 |
附件下载 |
附件1:增值税留抵退税之《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附件2:增值税留抵退税之《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 附件3:增值税留抵退税之【即征即退】政策梳理 附件4:增值税留抵退税之【先征后退(返)】政策梳理 附件5:增值税留抵退税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6+7行业简版)》(GB/4754-2017) |
制表人:葛 彧制表日期:2022年3月29日更新日期:2022年6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