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国税发[1996]16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6-03-20
摘要:对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交叉征管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应纳税销售额由国家税务局确定,并据以核定、征收应纳税款;也可以采取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协商确定销售(营业)额,按税法规定分别核定、征收增值税、消费税和地方各税的办法。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鲁国税发[1996]16号         1996-03-20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3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相互委托代征问题

  各地国税机关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6]4号文件确定的税收征管范围进行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37号文件规定,对未取得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应纳的税收,各级国税局要结合当地具体情况认真分析研究,认为确需相互委托代征的,按照《征管法》的规定,由委托方提出要求,与对方协调一致,并报上级国税机关批准后,方可实施代征。

  二、关于个体工商户定税问题

  对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交叉征管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应纳税销售额由国家税务局确定,并据以核定、征收应纳税款;也可以采取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协商确定销售(营业)额,按税法规定分别核定、征收增值税、消费税和地方各税的办法。

  征管范围调整后,各级国税机关要继续按照“抓住大户、管好中户、稳定小户”的原则,进一步加强个体工商户税收的征收管理工作。要在认真调查研究,掌握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的基础上,实事求是地核定个体工商户的应纳税额。

  三、关于兼营、混合销售行为的确定问题

  个体工商户的兼营、混合销售行为比较普遍,而且大多数无帐可查。征管范围调整后,这类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的流转税有的由国税、地税分别管理,需要加强工作配合,共同管好。兼营、混合销售行为的划分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执行。增值税条例、细则规定:“纳税人的销售行为是否属于混合销售行为,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纳税人兼营的非应税劳务是否应当一并征收增值税,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各级国税局要依据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情况,做好兼营和混合销售行为的确定、划分工作。

  四、关于发票管理问题

  普通发票的管理应根据国、地两局流转税管理的范围划分发票管理范围。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应税收入和收购农产品、废旧物资等所使用的普通发票,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印制、发放、管理。征管范围调整后,各级国税机关要进一步重视和加强发票管理,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规定取得的运输发票,要加强审核,把好抵扣审核关,最大限度地减少税款流失。对缴纳营业税的三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现使用的国税局监制的发票,各地要与地税局搞好移交和衔接工作。

  五、关于税收资料的交接问题

  这次征管范围调整中,各级国税机关要认真做好税收资料的整理、交接工作。国税机关对不再管理的纳税人的税收资料,要按照档案管理的规定,认真清理、登记造册后移交给地税机关。对两局共同管理的纳税人的税收资料,根据地税机关的工作需要,可以提供其复制,并做好登记,防止资料在调整中散失。

  六、统一思想,加强领导,认真做好征管范围的调整工作。

  这次税收征管范围调整是完善分税制财政体制的重要措施,对于巩固财税体制改革成果,完善中央和地方税收体系,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具有重要意义。征管范围调整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量大,各级国税机关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领导,采取得力措施,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6]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37号文件,有计划、有步骤地搞好这次征管范围调整工作。对调整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采取果断措施,认真解决。要加强组织纪律性,维护税权的集中统一,不得违背中央和省里的有关规定,在税收征管范围问题上乱开口子;对税收征管范围调整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省局汇报,不得自作主张;个别地方已对征管范围自行调整并与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6]4号文件规定不符的,应当按规定重新调整。

  税收征管范围调整后,各级国税机关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切实把应当由国税系统负责的税收管理好,保障国家税收的稳定增长,促进我省经济和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六年三月二十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