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征管改革中严禁向纳税人强制推销电子产品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征[1997]459号 1997-10-14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征管改革中严禁向纳税户强制推销电子产品的通知》(国税函[1997]313号)以下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单位要按照《通知》要求,使用税务电子产品(包括:申报录入器,IC卡等),在向纳税人推广时,要建立在纳税人自愿的基础上,严禁强制纳税人使用。各办税服务厅要为未使用税务电子产品办理涉税事宜的纳税人,设置各项办理窗口。 二、各单位不得自行经销或代理经销单位经销税务电子产品,不得从中获利。 三、市局将于近期统一本市国税系统有关税务电子产品的具体使用办法,以保证税收征管改革工作的健康,深入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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