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2000]105号 2000-06-16 税屋提示——依据京国税发[2010]123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本法规自2010年6月4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66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执行中的有关问题,要及时报告市局。 一、纳税人办理付汇手续须提交税务凭证的制度,是完善国家售付汇和税收管理,防止逃套汇和偷逃税的一项重要举措。各级税务机关、外汇管理及银行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定期通报情况,共同做好我市售付汇的管理工作。 二、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汇发[1999]372号及国税发[2000]66号文件规定的范围和内容开具相关的售付汇税务凭证,对无须出具售付汇税务凭证的向境外付汇款项,各级税务机关、外汇管理及银行部门要及时沟通,确保售付汇工作的及时、准确。 三、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委托外国运输公司从事国际运输业务的,其购付运费时,可暂不提交有关税务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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