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国税办发[2001]33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普通发票监制管理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1-08-10
摘要:在普通发票监制工作中,继续实行省、市两级监制普通发票制度,即省局和市局分别按照规定的发票监制权限和发票式样监制普通发票,并在发票上分别套印省局和市局的发票监制章。市级以下(不含市级)国税机关一律不得自行监制普通发票。

  市级监制普通发票的印制情况,各市国税局应填制《普通发票印制情况季报表》,于每季终了后10日内报至省局。

  市级监制普通发票工本费,由省局在对各市报送的市级监制发票发售情况进行审核的基础上,制定普通发票工本费拨付计划,按其收取的工本费全额拨付,并在省局“经费支出/业务费/普通发票费用/市级监制普通发票费用”下相应的明细科目中列支。

  三、开展发票定点印制企业专项检查,实施《发票准印证》定期验证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对发票定点印制企业的监督管理,严把发票质量关,各市应对本地发票定点印制企业执行发票管理各项规定情况和发票印刷质量进行一次专项检查,确定一家发票定点印制企业,并于2001年9月1日前,将检查情况及发票印制企业的资料以书面形式报至省局。如有发票印制数量较少、管理不便等情形,不需在本地确定发票定点印制企业的,市局可向省局提出申请,由省局指定其发票定点印制企业。

  省局将针对各市报送的发票印制企业情况,组织对全省发票印制企业的清理检查。通过清理检查,对认真遵守发票管理规定并符合发票印制条件的企业,确认其发票定点印制企业资格,对其《发票准印证》进行认证或核发新的《发票准印证》;对设备、技术不能满足印制发票需要,管理不够规范或有违反发票管理规定印制发票行为的企业,停止其印制发票,并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满仍不符合要求的,取消其印制发票资格,收缴其《发票准印证》。

  自2002年1月1日起,省局将对《发票准印证》实行每年一次的定期验证制度。

  四、认真执行普通发票工本费收取标准

  各级国税机关在向用票单位和个人收取发票工本费时,应严格按照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批准的普通发票工本费收取标准执行。企业衔头发票的工本费收取标准,比照统一发票工本费收取标准执行。

  五、加大对普通发票印制管理工作的监管力度

  为切实将发票印制管理各项规定落到实处,省局将加大对全省普通发票印制管理工作的监管力度,对全省普通发票印制工作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并把普通发票印制管理纳入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将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属于国税机关责任的,根据目标管理考核的规定进行考核;属于发票定点印制企业责任的,则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及省局有关规定,对发票定点印制企业进行相应处理。

  自发文之日起,各地需报送和使用的普通发票报表式样及报送时间一律以本文规定为准。同时,山东省国家税务局于1995年4月24日下发的《关于加强普通发票监制管理的通知》(鲁国税发[1995]93号)中所规定的普通发票报表,除《发票防伪专用品需用量年报表》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申请领购审批表》以外,停止使用。

  附件:

  1.普通发票种类情况报告表

  2.省统一监制普通发票需用量半年报表

  3.发票印制通知书

  4.承印发票完工清单

  5.普通发票领购申请审批表

  6.普通发票分发清单

  7.普通发票印制情况季报表

  8.普通发票发售情况季报表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一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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