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的软件企业必须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及集成电路产品,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的软件产品及其它货物和小规模纳税人生产经营软件产品不得享受该项政策。 (三)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软件企业应按规定办理有关税收事项 1.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软件企业必须向所在地市县级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海南省《软件企业资格证书》和《软件产品登记》批件的复印件及有关资料。软件产品实行超税负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应按月提出申请,软件企业自批准认证之日起两个月内必须向所在地市、县国税局提出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资格申请。企业在获利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内,必须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99号)的有关规定申请减免税,未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纳税人一律不准自行减免税。 2.软件企业必须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健全会计制度,准确核算生产经营的各项业务,如实反映企业增值税税负水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的同时还销售其他货物,其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难以单独核算进项税额的,应按照开发生产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的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比例确定其应分摊的进项税额。 3.软件企业应按税法规定进行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申报。对年审不合格的也应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 4.属于财税[2000]25号文规定的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项目(缩短折旧年限、工资、广告费、培训费等)软件企业应如实申报,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在税前列支。 (四)主管税务机关对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管理 1.海南省国家税务局负责对省软件协会、省信息产业局提出的软件企业名单、软件产品的登记资料的审核及会签,并将通过资格认证的结果发文通知各市县国税局执行。 2.各市县国税局按月受理所辖企业的软件产品享受超税负实行即征即退增值税的申报,正确计算软件产品的实际税负、已交税额、应退税额,并按规定及时办理退税事项。 3.新办软件企业年度减免企业所得税税额达到或超过30万元的,由市县国税局审核、报省国税局审批;年度减免企业所得税税额在30万元以下的,由市县国税局审批、报省国税局备案。 4.对财税[2000]25号文规定超过标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有关项目,由市县国税局负责审核审批。 5.新办软件企业的获利年度的认定由市县国税局负责审核、调整、确认。 6.对申报不实,弄虚作假骗取税收优惠行为的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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