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琼国税发[2003]167号 2003-05-14 税屋提示——依据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7号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11月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据了解,各市、县局在执行《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琼国税发〔2002〕361号)中,对计算新办企业减免税执行期限掌握不一。为有利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正确执行新办企业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执行期限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企业减免税执行期限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023号)的有关规定,现补充通知如下: 新办企业如为年度中间开业,当年实际生产经营期不足一年的,可在开业的二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选择就当年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其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执行期限,可推延至下一年度起计算。如企业已选择上述办法后当年发生亏损,其亏损额应先抵顶次年度的应税所得额再计算减、免企业所得税;如次年度发生亏损,其上一年度已纳税款,不予退库,亏损年度应计算为减免税执行期限,其亏损额可按规定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二00三年五月十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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