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代征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失效] 京地税金[2006]317号 2006-07-07 税屋提示——
1.依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通告2016年第1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有关事项的通告,本法规自2016年7月1日起全文废止。 2.依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7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自2011年11月30日起30日后本法规中“一、组织机构”的内容修改为“市局残保金管理处负责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代征管理工作,各区县局、分局主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代征业务的科室负责组织实施。”
为做好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的代征工作,市局制定了《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代征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条款修订]组织机构 代征残保金工作市局暂由企业所得税管理处,各局暂由税政一科牵头 负责组织实施。 税屋提示——本条修改为“市局残保金管理处负责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代征管理工作,各区县局、分局主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代征业务的科室负责组织实施。”
市局将统一开发残保金代征信息管理系统,包括数据交换系统软件、代征系统软件、查询统计系统软件。 三、工作要求 为做好2006年的代征工作,市局制定了《2006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代征工作实施方案》、《2006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代征工作目标责任制》和《2006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代征工作宣传方案》,一并下发,请各单位紧密结合本部门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和措施,确保代征工作顺利开展和完成。 附件: 1.2006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代征工作实施方案 2.2006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代征工作目标责任制 3.2006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代征工作宣传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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