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国税函[2007]23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诺基亚公司实行统一结算方式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7-01-23
摘要: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对诺基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从诺基亚北京、江苏和东莞三个地区分公司(以下简称各分公司)购买货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货款向诺基亚总公司统一支付,造成实际付款对象与发票上注明的销货单位名称不一致的,允许诺基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诺基亚公司实行统一结算方式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京国税函[2007]23号                2007-01-23

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诺基亚公司实行统一结算方式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1211号)转发给你局,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对诺基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从诺基亚北京、江苏和东莞三个地区分公司(以下简称各分公司)购买货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货款向诺基亚总公司统一支付,造成实际付款对象与发票上注明的销货单位名称不一致的,允许诺基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二、诺基亚公司实行统一结算方式后,你局应进一步加强对该企业的增值税管理,要求其及时提供相关备案、备查资料,要定期对其总公司为各分公司统一收付款的情况、总公司及各分公司的增值税会计核算情况、增值税纳税申报情况等进行调查了解,实行跟踪管理。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