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山东省青岛市社会力量办学专用发票》进行整合的通知[全文废止] 青地税函[2007]67号 2007-04-18 税屋提示——依据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8号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12月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深化发票改革,加快发票种类整合,规范全市民办非企业单位举办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培训班所用票据。市局研究决定,取消《山东省青岛市社会力量办学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社会力量办学专用发票),整合使用《山东省青岛市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以下简称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下文之日起,凡经青岛市教育部门和其他行政部门审批的,由民办非企业举办的各类学校(包括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幼儿园、托儿所和培训班,在提供教育、养育劳务并收取费用时,可申请领购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 二、各类教育机构在整合使用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后,发票领购、发放、使用管理和税款征收的具体方式仍按照《关于明确民办非企业举办学校、培训班使用地税发票的通知》(青地税函[2005]116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纳税人已领购的社会力量办学专用发票,可使用至2007年6月30日。市北分局要加强对青岛市教育局社会力量办学专用发票清理、缴销工作的督导,并及时向市局反馈情况。 二〇〇七年四月十八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