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省再生资源有限责任公司定点销售和汇总开票有关问题的通知[部分废止] 赣国税函[2007]314号 2007-10-30 税屋提示——依据赣国税函[2008]411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本法规有关废旧物资税收优惠管理问题废止。 南昌市国家税务局: 省供销合作社《关于请求解决废旧物资经营收购发票和区域限制的函》(赣供工字[2007]9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再生资源有限责任公司是我省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龙头企业,公司经营规模大、财务核算较为健全、内部管理严格。考虑其经营业务的实际情况和长远发展的需要,在加强管理的同时,同意其对省外大型利废企业实行定点销售(定点销售企业名单见附件)。 二、省再生资源有限责任公司收购废旧物资数量大、收购对象众多,难以按现行规定逐笔填写收购凭证,同意省再生资源有限责任公司在收购投售人(包括个体经营者)及非经营性单位的废旧物资时汇总开具收购发票。开具废旧物资收购发票时,除按照规定填写相关内容外,必须填写投售人及非经营性单位收款人身份证号码。 附件:定点销售企业名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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