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吉地税发[2008]34号 2008-03-21 税屋提示——
1、依据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7年09月1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8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补充规定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转发给你们,并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条款废止]对符合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率优惠的纳税人,在当年首次预缴企业所得税时,需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供情况说明材料。材料中应包括:上年度1-12月份从业人数及平均从业人数计算情况;上年度年初和年末平均资产总额计算情况;上年度实现应纳税所得额情况。同时企业要附报以上三个方面的数据来源资料。 二、[条款废止]主管地税机关要认真对企业当年首次预缴所得税时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和当年有关指标进行核实,力争做到月(季)预征与年末汇算清缴确认小型微利企业工作的准确性和一致性,确保国家制定的小型微利企业税率方面优惠政策得到正确的贯彻执行。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八年三月三十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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