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关账季的到来,企业财务人员需要对各类发票进行审核,确保合规。近年来虚开发票案件频发,企业一不小心就可能收到异常发票,导致税务风险。今天就有客户咨询其上游企业收到虚开发票的税务风险提示,我方取得该专用票是否属于异常凭证,是否需要做进项税转出?还附上了上游企业的税务风险提示函,其内容如下: 同时该客户在勾选发票时也提示存在疑点发票,但是不确定是不是上述单位开具的发票,不知道如何处理? 其实这可能是数电票的红黄蓝风险预警,其中红色预警和黄色预警存在一定的风险,上下游企业都会推送,需注意虚开增值税发票风险。 从该风险提示函的内容上来看的话,该上游企业确实可能存在进销不匹配,进大于销,隐瞒收入或变票虚开的风险,所谓变票虚开就是购进的是A物品,对下游开具的是B物品。 一、判定:税局认定异常凭证的依据 如果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专用发票,属于异常凭证: (一)纳税人丢失、被盗税控专用设备中未开具或已开具未上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非正常户纳税人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或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稽核比对发现“比对不符”“缺联”“作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经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大数据分析发现,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涉嫌虚开、未按规定缴纳消费税等情形的。 (五)走逃(失联)企业存续经营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对应属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范围。 1.商贸企业购进、销售货物名称严重背离的;生产企业无实际生产加工能力且无委托加工,或生产能耗与销售情况严重不符,或购进货物并不能直接生产其销售的货物且无委托加工的。 2.直接走逃失踪不纳税申报,或虽然申报但通过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规避税务机关审核比对,进行虚假申报的。 (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异常凭证,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其对应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 1.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占同期全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70%(含)以上的; 2.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超过5万元的。 二、认定前应对:在认定异常凭证之前,受票方如何处理? 受票方企业已收到其主管税务机关存在发票异常告知,应及时与税务机关取得联系,处于配合税务机关完成税务自查阶段,了解清楚异常发票的情况,自查业务的真实性。 若该业务属于真实的,受票方企业应提供情况说明、交易合同、货物运输单、结算验收单、非现金方式的付款凭证等向税局进行解释,无异议后,企业可正常抵扣进项税额和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若税务认可业务的真实性,但是因对方违规导致该发票认定为异常凭证的,受票方该如何处理? 三、认定后应对:一旦认定异常凭证,受票方该如何处理? 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可以对应参照以下情况处理: (一)尚未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暂不允许抵扣。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除另有规定外,一律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二)尚未申报出口退税或者已申报但尚未办理出口退税的,除另有规定外,暂不允许办理出口退税。适用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的纳税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应根据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适用增值税免退税办法的纳税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按照现行规定对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已退税款追回。 纳税人因骗取出口退税停止出口退(免)税期间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按照第(一)项规定执行; (三)消费税纳税人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消费品为原料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尚未申报扣除原料已纳消费税税款的,暂不允许抵扣;已经申报抵扣的,冲减当期允许抵扣的消费税税款,当期不足冲减的应当补缴税款; (四)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且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办理出口退税或抵扣消费税的,可以自接到税务机关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出口退税或消费税抵扣相关规定的,可不作进项税额转出、追回已退税款、冲减当期允许抵扣的消费税税款等处理。纳税人逾期未提出核实申请的,应于期满后按照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作相关处理; (五)纳税人对税务机关认定的异常凭证存有异议,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或出口退税相关规定的,纳税人可继续申报抵扣或者重新申报出口退税;符合消费税抵扣规定且已缴纳消费税税款的,纳税人可继续申报抵扣消费税税款。 根据2018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十四条 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从上述规定上看,若企业为真实的,但是发票认定为异常凭证了,可以及时跟对方沟通换取发票,否则受票方需要做进项税转出,在符合无法换开的特殊情况下,可以凭其他证明业务真实性的资料跟税局进行解释说明,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四、防范:企业该如何预防收到异常凭证? 选择合作企业时,对合作企业进行背调,比如对供应商的税务信息、经营成果、企业资质、纳税信用等级等进行实质了解; 对交易信息进行严格审核,比如取得发票查真伪、货物轨迹要清晰、收款单位要一致; 留存交易证据,证明业务的真实性,争取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比如留存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协议、货物运输交接凭证及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等。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此外,企业可在交易合同中单独约定发票责任条款,一旦因发票问题给企业造成损失,如何给予企业赔偿,以降低企业的损失。 企业可以登录亿企赢亿企财税平台网站(https://yqcs.17win.com/),打开“管税-合规管理-经营合规管理-供应商风险分析”模块,可以支持按企业维度和风险维度查看供应风险,可以查看税务风险、司法风险以及经营风险,可以自定义监控名单,实时监控供应商动态,如下图所示: 一旦发现供应商存在风险即可第一时间进行分析应对,比如:不再接收存在风险企业的新发票,老发票对应的业务扣押保证金,或尚未结算的资金暂不支付等,及时采取资金保全措施,以最大限度地减小企业损失。 应对异常发票风险,需要企业财务人员具备敏锐的识别能力和完善的内控机制。通过加强合作企业背景调查、严格审核交易信息、留存交易证据,并利用数字化手段进行风险监控,企业可以有效降低税务风险,确保合规经营。希望亿企赢工具能够为财务人员提供帮助,助力企业安全轻松度过关账季。 本文由亿企赢原创,转载请注明出处,侵权必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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