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后的《公司法》将给企业运营带来哪些影响?

来源:柏立团律师 作者:柏立团律师 人气: 时间:2023-12-29
摘要:抽逃注册资本的非罪化在一定程度上以债权人权益保障的减弱为代价,因而在法学界备受诟病,对其批评的声音此起彼伏。在缺乏了刑事惩罚这种最具有威慑力的惩罚形式的情况下,债权人的利益应如何得到更为有效的保障?本次新修订的公司法关于五年实缴的规定,相当于注册资本认缴制将回归实缴制,姑且称为“有限实缴制”。“抽逃注册资本罪”是否会卷土重来,依然有待于立法机构作出明确的解释。

  2023年12月29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公司法》,并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公司制企业是市场经济最为活跃的运营主体,作为规范这一运营主体的《公司法》的修改,又将给企业运营带来哪些影响呢?

  一、注册资本需在五年内缴足,“抽逃出资罪”是否会卷土重来?

  2014年的3月1日,当日施行的新《公司法》将注册资本实缴制改为认缴制,除金融机构、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等27类企业之外的公司,均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取消了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制度和缴足出资的期限规定。

  顺应注册资本认缴制,2014年4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58条、第159条的解释》,确定抽逃出资罪只适用于依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最高检及公安部也随即发布了《关于严格依法办理虚报注册资本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刑事案件的通知》(公经【2014】247号),明确除依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制登记制的公司,对公司股东、发起人不得以抽逃出资罪追究刑事责任。依据最高院关于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股东抽逃注册资本的表现形式为: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以及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抽逃注册资本的非罪化在一定程度上以债权人权益保障的减弱为代价,因而在法学界备受诟病,对其批评的声音此起彼伏。在缺乏了刑事惩罚这种最具有威慑力的惩罚形式的情况下,债权人的利益应如何得到更为有效的保障?本次新修订的公司法关于五年实缴的规定,相当于注册资本认缴制将回归实缴制,姑且称为“有限实缴制”。“抽逃注册资本罪”是否会卷土重来,依然有待于立法机构作出明确的解释。

  二、股东知情权将穿透至其全资子公司

  修订前的公司法第33条规定了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等,司法实践中一般也支持查阅会计凭证。但是,股东是否可以查阅公司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的财务资料,此前的公司法没有规定。司法实践中,仅有二个生效判决支持查询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的会计账簿,一个是上海二中院(2013)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S1264号,一个是江苏高院(2017)苏执监648号,但都有前提条件。前者是公司章程规定了可以查阅子公司的会计账簿,后者是股东各方另有约定。

  其他类似案件中,法院均不支持查阅其子公司的财务会计资料,理由是可能损害子公司的法人独立地位。例如: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2)沪0115民初56148号民事判决书认为:“两原告(股东)并非是案外人浙江杭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和山东润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子公司)的股东,而被告公司章程也并未赋予股东查阅其控股的公司的上述文件和材料的权利,两原告要求查阅复制浙江杭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和山东润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相关文件资料,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针对原告的该项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商事审判庭庭长朱川等人编写的《股东知情权纠纷案件要素式审判指引(试行)》 中亦认为:原告如欲对自己持股的企业所投资的子公司甚至孙公司行使知情权一般不应支持,除非原告系有限合伙企业的LP,其可循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八条第(七)项的规定代位行权。

  本次公司法修订后明确,股东可以按照规定查阅、复制全资子公司相关财务资料,从而给这一争议定纷止争。需要指出的是,股东知情权的穿透仅限于其100%控股的子公司,对于非100%拥有的子公司,因可能损害子公司其他股东利益而不会被支持。

  基于《公司法》的上述修订,在公司设立与运营中应充分考虑这些修订对公司及股东的潜在影响,因势利导调整策略。本次公司法还有其他一些修订,但均是在现在生效司法裁判基础上作出的总结,并无太多新意,本文不再赘述。

  (作者系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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