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部分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1-03-31
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办法有8大亮点 何晓霞

  为进一步做好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工作,国家税务总局近日下发《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以下简称《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办法》共分八章五十二条,分别对申报管理、资产损失确认证据、货币资产损失的确认、非货币资产损失的确认、投资损失的确认和其他资产损失的确认等问题做出具体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下发2011年第25号公告重新制定了《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原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前年度未扣除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坏账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96号)同时废止。研读这一文件,笔者认为新《办法》有以下8个亮点。

  亮点一:资产损失范围扩大

  新《办法》将资产损失范围扩大至无形资产损失、各类垫付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损失、不同类别的资产捆绑(打包)出售损失、企业自身原因及政策原因而发生的资产损失、因刑案原因或立案两年以上未追回资产损失等其他各类资产损失。办法没有涉及的资产损失事项,只要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也可以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这样就把原来88号文件未列明的无形资产、其他应付款等损失均包含其中,解决实际工作中的争议。

  亮点二:自行申报扣除及审批制改为申报制

  新《办法》由原来的自行申报扣除和审批扣除改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扣除。征收管理上的重大改变,即都要报备,如果出现问题,责任在企业,税务机关有追查的权利。企业应特别注意《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纳税人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亮点三:实际资产损失与法定资产损失的概念性界定

  不是所有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都是法定可以扣除的资产损失。新《办法》明确,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是企业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资产损失。法定资产损失强调实际发生或未实际发生但符合办法限定的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可以在税前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

  亮点四:增加以前年度未报损的处理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前年度未扣除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2号)废止,新《办法》规定,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应做专项说明进行专项申报扣除。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特殊原因(因计划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遗留的资产损失、企业重组上市过程中因权属不清出现争议而未能及时扣除的资产损失、因承担国家政策性任务而形成的资产损失以及政策定性不明确而形成资产损失)追补确认期限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适当延长。

  明确多缴税款的处理方式只能是抵扣而不能退税。追补后发生亏损的处理方法,应先调整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亏损额,再按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多缴税款只能抵扣。

  亮点五:增加了汇总纳税资产损失的管理规定

  新《办法》规定,分支机构要双重报送,即要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又要向总机构报送。总机构对分支机构上报的资产损失以清单申报形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

  亮点六:对报送资料细节的修订

  新《办法》强调计税基础资料报送要求等。对各类资产损失确认证据提供时的具体要求进行细划。明确假币没收可以作为现金损失扣除,而不是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不能扣除。

  亮点七:增加按独立交易原则向关联企业转让资产而发生的损失资料要求

  新《办法》规定,企业按独立交易原则向关联企业转让资产而发生的损失,或向关联企业提供借款、担保而形成的债权损失,准予扣除,但企业应作专项说明,同时出具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

  亮点八:办法适用2011年汇算清缴

  
  25号公告自2011年汇缴时适用,企业应在平时注意相关资料的收集。2010年汇缴适用此前的规定。

资产损失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要点

  1、资产损失扣除原则

  按照《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的规定,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各类垫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等货币性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  

  2、资产损失扣除表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将资产损失相关资料改为由企业留存备查的规定,结合后续管理的需要,对表单行次进行了重新设计。纳税人申报资产时,不再划分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而是按照资产损失类别进行填报。

  3、如何进行资产损失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规定: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A105090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2019年度汇算清缴适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以下简称“65号公告”)的规定,自2018年12月28日起,企业申报资产损失需要中介出具专项报告的全部取消。

  4、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案例

  A公司2019年甲商品因管理不善盘亏,其账面原值为26万元,相应进项税额4.42万元,已提减值准备3万元,责任人赔偿1万元,上述盘亏损失会计上已计入2019年的“管理费用”科目。

  步骤1:计算2019年会计上计入损益的存货损失金额

  (1)存货账面价值:26-3=23(万元)

  (2)2019年会计上计入损益的存货盘亏损失金额=26-3+4.42-1=26.42(万元)

  步骤2:计算按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损失金额

  (1)账面原值=26万元

  (2)存货的计税成本=26+4.42=30.42(万元)

  (3)存货盘亏损失,为其盘亏金额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因此,2019年按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存货盘亏损失金额=30.42-1=29.42(万元)

  A105090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

  A1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

  来源:广州税务

企业应如何申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

  一、会计上做确认资产损失的处理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发布,以下简称25号公告)第四条规定: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现在已经改为留档备查),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因此,会计上作资产损失处理是必要条件之一。

  二、必须有充分的证据材料

  25号公告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发生资产损失必须依据相关证据材料确认。因此,企业需要按照资产损失的类别,按照规定准备相关的证据材料。否则,证据材料的缺失会影响税前扣除。

  三、资料留档备查,直接填报纳税申报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规定:

  一、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二、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规定,从2018年度起,企业税前扣除资产损失不再留存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报告)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改为纳税人留存备查自行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依据的六种资产损失

  一、现金短缺损失如何税前扣除?

  企业清查出的现金短缺减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现金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具体按以下材料确认:

  1、现金保管人确认的现金盘点表(包括倒推至基准日的记录);

  2、现金保管人对于短缺的说明及相关核准文件;

  3、对责任人由于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说明

  4、涉及刑事犯罪的,应有司法机关出具的相关材料;

  5、金融机构出具的假币收缴证明;

  6、资产损失的会计处理凭证。

  二、企业坏账损失如何税前扣除?

  企业除贷款类债权外的应收、预付账款,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无法收回的应收、预付款项,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具体按以下材料确认:

  1、应收、预付账款发生的原始凭据,包括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以及会计凭证;

  2、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3、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4、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5、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6、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的破产重整计划,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

  明以及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证明材料;

  7、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三、逾期的应收账款,能否确认损失税前扣除?

  逾期一年以上

  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关于金额的具体说明,如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提供具体的计算过程,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逾期三年以上

  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四、企业存货损失如何税前扣除?

  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被盗等原因不得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与存货损失一起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具体按以下材料确认:

  1、存货计税成本确定依据;

  2、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

  3、存货盘点表;

  4、存货保管人对于盘亏的情况说明;

  5、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变质、残值情况说明及核销资料;

  6、该项损失数额较大的(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下同),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7、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

  五、企业固定资产损失如何税前扣除?

  对企业盘亏的固定资产,以该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减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固定资产盘亏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对企业毁损、报废的固定资产,以该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减除残值、保险赔款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固定资产毁损、报废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对企业被盗的固定资产,以该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减除保险赔款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固定资产被盗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具体按以下材料确认:

  1、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核销资料;

  2、固定资产盘点表;

  3、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相关资料;

  4、固定资产盘亏、丢失情况说明;

  5、损失金额较大的,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报告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6、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核销资料;

  7、涉及责任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的说明;

  8、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

  六、企业股权投资损失如何税前扣除?

  企业的股权投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无法收回的股权投资,可以作为股权投资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具体按以下材料确认:

  1、股权投资计税基础证明材料;

  2、被投资企业破产公告、破产清偿文件;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吊销被投资单位营业执照文件;

  4、政府有关部门对被投资单位的行政处理决定文件;

  5、被投资企业终止经营、停止交易的法律或其他证明文件;

  6、被投资企业资产处置方案、成交及入账材料;

  7、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投资(权益)性损失的书面申明;

  8、会计核算资料等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9、资产清偿证明或者遗产清偿证明;

  10、属于超过三年以上且未能完成清算的,另提供不能清算的原因说明。

  政策依据:

  1、财税[2009]5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2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

本文章更多内容:<<上一页-1-2-3-4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