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四)款规定“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可以列入扣除项目,请问: 2、转让房地产缴纳的印花税,有下列几种情形,哪种可以扣除? 答:1、堤围防护费可否税前扣除 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房地产时交纳的堤围防护费,视同为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准予扣除。 2、哪些印花税可以税前扣除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五)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因转让房地产交纳的教育费附加,也可视同税金予以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九条规定,细则中规定允许扣除的印花税,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印花税。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其缴纳的印花税列入管理费用,已相应予以扣除。其他的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允许扣除在转让时缴纳的印花税。 《天津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津地税地[2010]49号)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契税及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所缴纳的印花税,应视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计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中扣除。 依据上述规定,销售房地产开发产品缴纳的印花税,属于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购买土地缴纳的印花税,应视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计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中扣除。对采购建筑材料及其他物品签订合同和会计账簿其缴纳的印花税列入管理费用,已相应予以扣除,但不属于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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