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实现销售收入发生的业务招待费用如何处理?

来源:总局 作者:总局 人气: 时间:2011-10-18
摘要:  问:我供职的是一家房地产企业,2010年9月成立,目前刚开始建房,预计2012年5月才能进入销售阶段。请问:企业在2012年5月之前发生的业务招待费用如何处理?能进帐吗?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

  问:我供职的是一家房地产企业,2010年9月成立,目前刚开始建房,预计2012年5月才能进入销售阶段。请问:企业在2012年5月之前发生的业务招待费用如何处理?能进帐吗?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由于贵公司在2012年5月之前没有实现销售(营业)收入,2010年、2011年度依上述规定计算可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为零,即业务招待费在税法上不允许列支扣除。

      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八条规定,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企业在2009年度没有营业收入,当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不得在税前扣除。但如果贵公司属于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2010年、2011年度有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是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的。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