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前扣除疑难多,专家呼吁尽快明确相关税收政策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张剀 人气: 时间:2012-01-16
摘要:从历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情况看,有关税前扣除的疑难政策最多。综合记者采访北京鑫税广通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董事长王进、山东省中富税务咨询有限公司董事长齐洪涛的情况看,目前还有很多税收政策亟待明确,现将部分问题整理如下: 税前扣除凭证问题。...

    从历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情况看,有关税前扣除的疑难政策最多。综合记者采访北京鑫税广通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董事长王进、山东省中富税务咨询有限公司董事长齐洪涛的情况看,目前还有很多税收政策亟待明确,现将部分问题整理如下:

    税前扣除凭证问题。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明确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问题,但什么样的凭证算有效凭证?如果企业在汇算清缴结束后取得有效凭证的以及企业无法取得合法凭证,如何在税前扣除?这些影响实际操作的问题到目前为止都没有明确,在实践中争议很大。

    比如,会议费税前扣除是多数企业普遍关心的一个问题。《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会议费、董事会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但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上述文件已经全部废止,有关政策精神只有在新的政策重新明确后才能够继续执行。在实践中,对企业发生的会议费是否要求企业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并在此基础上进行税前扣除,各地要求很不一致,企业尤其是有众多分支机构的企业对此十分困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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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发生的佣金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关于企业发生的佣金支出税前扣除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规定,除了保险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税前扣除限额,超过部分,不得扣除。但是在实践中,“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究竟如何界定争议很大,各地税务机关的具体执行口径也不尽相同。

    关于“公司开办费”时间和发生项目的确认问题。
    新会计准则定义开办费是指“企业在企业批准筹建之日起,到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止的期间(即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支出。包括筹建期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购建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支出。”但是,我国税法并未对企业“开办费”的“期间”给予明确规定,对于“开办费”的发生项目也没有特别限定(如正列举法),这就造成在企业设立当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对于企业列支的“开办费”审核调整没有税收法律、法规等作为依据,容易造成税收漏洞。

    跨期费用的扣除问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79号)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移转以后年度补扣,但该文件已经废止,至今没有后续文件对此问题加以明确,造成具体操作中处理不一,争议很大。

    关联企业(居民企业)间无息借款问题。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第三十条规定,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的减少,原则上不做转让定价调查、调整。但借款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却往往要按“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予以调增应纳税所得。关联企业(居民企业)间无息借款是否需要进行特别纳税调整,各地执行口径不统一,纳税人很容易因此产生税务风险。

    此外,企业在建工程发生的试运行收入,是应并入总收入予以征税,还是按会计规定直接冲减在建工程成本?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高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年限是否要进行纳税调减?价值较小,使用时间不等(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资产,是否认定为固定资产?商场采取购货返积分的形式销售商品,如何确认收入?等等,这些在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出现的新问题,一直让基层税务机关、企业及中介机构感到非常困惑。

     王进、齐洪涛等税务专家纷纷呼吁,希望至今没有明确的税收政策都能够尽快得到明确,从而尽可能提高2011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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