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高等考试会计师考试规则 第 1 条 本规则依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考试法第十四条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高等考试会计师考试 (以下简称本考试) ,每年举行一次。 第 3 条 本考试采笔试方式行之。 第 4 条 应考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应本考试: 第 5 条 中华民国国民具有下列资格之一者,得应本考试: 第 6 条 中华民国国民具有下列资格之一者,得申请部分科目免试: 第 7 条 证明第六条第一款之资格,应缴验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铨叙合格审定函,主计或审计主管机关派令及服务年资证明书。 第 8 条 证明第六条第二款之资格,应缴验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聘书、教育部发给之讲师、助理教授、副教授、教授证书及学校发给之讲授会计学科证明书。 第 9 条 证明第六条第三款之资格,应缴验外国会计师证书、发证时依据之法规抄本及应试时所具学历、经历证件。如系会计师考试及格者,并应缴验考试成绩单或及格通知书;如仅以学历或学历、经历取得会计师证书者,并应缴验在学全部成绩单或学分证明或经历证件。 第 10 条 本考试应试科目分普通科目及专业科目: 第 11 条 应考人依第六条第一款或第二款规定,申请并经核定准予部分科目免试者,其应试科目:一 高等会计学 (包括非营利事业会计与政府会计) 。二 成本会计与管理会计。三 审计学 (包括审计准则公报与职业道德规范) 。四 公司法、证券交易法与商业会计法。五 税务法规 (包括所得税法、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土地税法、税捐稽征法、遗产及赠与税法) 。 第 12 条 应考人依第六条第三款规定,申请并经核定准予部分科目免试者,其应试科目:一 审计学 (包括审计准则公报与职业道德规范) 。二 公司法、证券交易法与商业会计法。三 税务法规 (包括所得税法、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土地税法、税捐稽征法、遗产及赠与税法) 。 第 13 条 本本考试应试科目之试题题型,均采申论式与测验式之混合式试题。 第 14 条 应考人依第六条规定,申请部分科目免试,其案件之审议,由考选部设会计师考试审议委员会办理。审议结果,由考选部核定,并报请考试院备查。 第 15 条 应考人于报名本考试时,应缴下列费件: 第 16 条 应考人依第六条规定,向考选部申请部分科目免试时,应缴下列费件:一 部分科目免试申请表。二 资格证明文件。三 国民身分证影印本。华侨应缴侨务委员会核发之华侨身分证明书或侨居地之中华民国使领馆、代表处、办事处、其他外交部授权机构出具之侨居证明。四 最近一年内一寸正面脱帽半身照片。五 申请部分科目免试审议费。前项申请部分科目免试,得随时以通讯方式为之。但申请部分科目免试未能于本考试当次报名二个月前提出申请并缴验完备费件者,该次考试不予部分科目免试。 第 17 条 缴验外国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在学全部成绩单、学分证明、会计师证书、经历证件、考试成绩单或及格通知书、法规抄本或其他有关证明文件,均须附缴正本及经中华民国驻外使领馆、代表处、办事处、其他外交部授权机构证明之影印本、中文译本。外国人缴验会计师证书暨中文译本,并应经中华民国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 第 18 条 本考试及格方式,采科别及格制。 第 19 条 (删除) 第 20 条 外国人具有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或第六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资格之一,且无第四条各款情事之一者,得应本考试或申请部分科目免试。 第 21 条 本考试全部科目及格人员,由考选部报请考试院发给考试及格证书,并函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查照。 第 22 条 本考试组织典试委员会,主持典试事宜;其试务由考选部办理。 第 23 条 本考试办理竣事,考选部应将办理典试及试务情形,连同关系文件,报请考试院核备。 第 24 条 本规则自发布日施行。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