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试点准备工作已在湖南湖北被暂停

来源:财经 作者:郑猛 人气: 时间:2012-10-22
摘要:  房产税改僵局   个人住房房产税试点在上海、重庆处境尴尬,房产税改革有待修正政策目标后循序渐进...

  征税法理之争
  原计划可能扩围的个人住房房产税试点,迄今并不明朗。各种质疑个人住房房产税制度的声音也不断出现,包括要求其试点中止的提议。同时更多人提到的,是征税的合法性问题。

  9月下旬,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吴晓灵在一次公开论坛上提出,征收房产税是一件非常严肃的事情,税收制度应该由全国人大制定,但目前征收房产税的政策意图、标准都不明确,应尽早提交全国人大讨论。

  从法理上质疑个人住房房产税制度,去年在上海、重庆两地试点之初就出现过,如今相关争议再度升温。

  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对《财经》记者表示,目前两地试点的直接依据是当地政府的规章制度。而对于地方发文征收个人住房房产税,国务院没有做出书面的决定,目前人们能看到的只是一则消息:2011年1月27日晚间,国务院同意在部分城市进行对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具体征收办法由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制定。

  与1986年国务院颁布的房产税暂行条例不同,目前两地的房产税征税范围和计税依据都有明显变化。按照税收法治原则,税收根本要素变更必须由法律来规定,地方发文显然背离了这一原则。国务院颁布房产税法规制度,本来就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的,如果允许地方制定征税办法,至少需要一个书面决定,而不应只是以消息的形式发布。

  施正文认为,由于目前两地征税的形式不合法,房产纳税人如果不缴税,税务部门也无法对其实行强制措施。一是征税行为从法理上站不住脚,二是《征管法》并未赋予税务部门对自然人纳税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利。

  但财政部财科所所长贾康认为,两地试点在法理上并不存在问题。

  因为房产税是在中国法规体系中有依据确立的税种,相关制度属于法律还是暂行条例都不妨碍这一性质。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已授权国务院制定房产税的具体实施方案和规则,目前国务院决定实施规则时同意两地进行房产税试点,在法理上没有任何违法的硬伤。在他看来,有些人因为对这一税种极为反感,就指出其试点没有经过合法的立法程序,其实是不了解情况。

  试点扩围之难
  今年上半年,财政部曾做过沪渝两地房产税试点的工作总结,并递交给国务院,但报告的核心结论尚未披露。

  从五六月份开始,湖南和湖北两地曾悄然进行个人住房房产税扩大试点的准备。“两湖”的个人住房房产税试点前景,与武汉城市圈和长株潭城市群的“两型社会”试验区有关。“两型”即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这也与房产税改革的部分政策目标吻合。

  不过,接近财政部的知情人士对《财经》记者透露,目前两地的相关准备工作已经暂停。不久前,财政部有关司局还准备就当前社会上对于房产税的种种说法进行解释,随后给全社会一个交代。不过后来出于种种考虑,成文后并未发出。

  对于房产税试点隐现的变数,中国社科院财政战略研究院税收研究室主任张斌对《财经》记者表示,重庆和上海的试点方案,是在特殊背景下仓促出台的,立法程序有争议,征税目标不甚清楚。

  国家发改委经济研究所财政金融研究室副主任许生评价说,两地试点方案实质上是一种选择性房产特别消费税,上海规定人均60平方米的免税面积偏高,不利于控制对房地产的过度投资需求,无益于控制房价上涨。

  虽然房产税试点扩大事涉敏感,但更大的背景是,今年以来中国各级政府财政收入增幅继续回落,新开税种成为政府的当务之急。8月,全国财政收入7863亿元,同比仅增长4.2%,远低于同期GDP增速。其中,中央财政收入更下降6.7%。

  进入9月,全国财政收入的同比增长呈直线增加,但中央收入仍处于下滑区间,同比下降2.4%。

  然而,除非迅速将试点转为大范围征收,靠房产税短期内担当税收收入增长的大任,仍然非常困难。许生认为,尤其是在房地产价格持续下降的情况下,其课税对象会自动灭失。另有意见认为,即使将来个人住房均缴纳房产税,房产税也难以替代土地出让金,因为它属于小税种。

  财政部财科所副所长刘尚希此前就撰文表示,在减税的呼声很大且社会对税的“厌恶感”越来越强烈的情况下,把房产税定位于增加地方政府收入不合适:“即使对个人住房全面征收房产税,要使房地产税成为地方主体税种或地方政府主要收入来源,至少在20年之内是无法实现的。”

  财政部财科所研究员孙钢对《财经》记者表示,房产税成为地方的主体税种,好像一经推出就能实现这样的目标,“从现在来看离预期目标相差很远,靠这种东西去‘忽悠’地方政府和民众,能解决什么问题?”

  力挺者则强调,房产税改革最重要的是先搭建制度框架。可以预见的是,制度理顺之后,房产税的创收能力会体现出来,并逐渐成为地方的主体税种。

  在他们看来,房产税改革的政策目标有三个:一是调控房地产市场;二是为地方寻求稳定的主体税种;三是优化税制结构,调节收入分配。但现在很多人把这三个目标混为一谈,而且后两个目标要求房产税要成为一个普遍征收的税种,这也就涉及税负的调整以及利益分配格局的变化。上海和重庆的房产税收规模不大,对实现后两个目标基本无用。

  由于两地的试点效果不彰,对个人房产税制度的否定之声近来也不断发出。吴晓灵在前述场合就公开表示,房产税不应再扩大试点范围。

  在接受《财经》记者采访时,许善达表示,一年多以来的实践已经清楚地证明,个人住房房产税试点并不成功。所有主张房产税试点的人所提出的政策目标短期内都不可能实现,个人住房房产税制度不符合当前的中国形势。

  许善达指出,重庆方面自称试点非常成功,既然成功就应该扩大征税范围,而实际上今年的征税范围又缩小了。上海则不提成功失败,一直采取回避的态度。“中国人年均收入才四五千美元,至少十年二十年内,不用想房产税的事情。”许善达说。

  贾康也认为,20年能完善个人住房房产税制度已很不容易。不过他表示,目前住房制度存在的矛盾越来越严重,积重难返之后就更难解决,正因为房产税制度不易推行,当前就更不应该放弃做工作,而是应该一步步向20年后的制度方向推进。现在就是要通过两地试点,建立制度框架,这也是渐进式改革普遍存在的一种路径依赖。

  如果不实行房产税政策,目前最好的办法应当是什么?许善达建议,中央择机宣布停止房产税试点,同时开始在房产销售环节征收特别消费税。因为消费税采用累进税率制度,房产增值幅度越大税率越高。同时,征收消费税也可打击房产投机,但与房产税不同的是,它不会过分抑制房地产市场,有利于拉动投资和消费。

  特别消费税是在房产交易环节所征的税。贾康表示,如实行特别消费税,可以将其设计为房产在手中持有时间越短税率越高、时间越长则税率递减,旨在鼓励长期持有,减少频繁交易和炒作,因此也可抑制房地产投机。不过它与房产税制度并不是非此即彼的关系,可以并行不悖,共同调节。而且,个人住房房产税制度的政策目标也不是靠消费税政策就能实现的。

  9月下旬,国税总局政策法规司巡视员丛明在第五届中国企业税务管理创新大会上透露,房产税下一步将扩大试点范围,并逐步建立房产税制度,房产税具体深化时间可能在年底或明年初。目前来看,上述试点范围的扩大,不甚明朗。

  从全球来看,由于是普遍征收的直接税,一些国家曾出现征收财产税时纳税人抗税的现象,这令中国的房产税改革只能循序渐进。张斌表示,最主要的是要明确房产税改革的真正目标,只有目标明确才能制定出与之相匹配的方案,还要做好利益重新分配的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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