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财产行为税减免管理办法[暂行]》的公告[全文废止]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 2014-1-21 税屋提示——
1.依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6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7年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7年9月2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8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管理事项的公告,自2015年12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纳税人申请报批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年减免税额在50万元以下的(含50万元),由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审批;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由省辖市地方税务局审批;100万元以上的,由省地方税务局审批。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4年1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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