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岩金矿石等品目资源税税率的公告[全文废止]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 2014-4-17 税屋提示——依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7年10月12日起全文废止。
一、将国家列举名称的岩金矿石资源税适用税率调整为:一等矿山每吨10元;二等矿山每吨8元;三等矿山每吨7元;四等矿山每吨6元;五等矿山每吨5元;六等矿山每吨4元;七等矿山每吨3元。将未列入《岩金矿资源等级表》的岩金矿企业(矿区)的适用税率调整为每吨4.8元。 二、将磷铁矿资源税适用税率调整为每吨4元。 三、北方海盐、南方海盐、井矿盐、湖盐、液体盐及通过提取地下天然卤水晒制的海盐和生产的井矿盐的资源税税率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盐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财税[2007]5号)规定执行。提取液体盐(俗称卤水)制取化工产品的,要严格按照提取的液体盐数量作为课税数量计征资源税。 四、原油、天然气的适用税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执行。锰矿石的适用税率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钼矿石等品目资源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8号)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1-2【点击下载】 1.大连市资源税税目税率表 2.岩金矿资源等级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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