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一般纳税人接受铁路运输服务,取得的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能否作为扣税凭证? 答:自2014年1月1日起,财税[2013]37号文中“接受铁路运输服务,按照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的规定已被删除。 因此,自2014年1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接受铁路运输服务,按照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取得的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不得作为扣税凭证;若一般纳税人收到在2014年1月1日之前开具的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仍可作为抵扣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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