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税收服务和管理的意见》的解读
2014年07月11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为进一步完善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后的税收管理制度,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税收服务和管理的意见》(税总发[2014]85号)。现将税总发[2014]85号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税总发[2014]85号的背景
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在新形势下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举措,对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创新政府监管方式、进一步释放改革红利、增强经济发展内生动力具有重要意义。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对以工商登记为前置的税务登记制度及以税务登记为基础的税收征管工作带来深刻影响。
(一)对税务登记的影响
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再核实市场主体的注册资本、住所及经营场所等信息。“先照后证”意味着经济活动组织已经取得单位主体资格,但还不一定具备从事某项经济活动的经营资格,纳税义务也就尚未发生,这些变化给税务部门以工商营业执照发放时间为办理税务登记的时间起点以及依赖工商登记信息的管理方式也带来不确定性。工商登记户数与税务登记户数严重不符。如深圳市商事登记制度的前6个月,每月约有超过1万户商事主体未办理税务登记(包含未按期办理),其中以个人工商户为主。税务登记信息失真。新增市场主体存在法定代表人不实、企业不在注册地经营、无法联系等现象。据调查,一些地方新增税务登记户中借用或盗用他人身份证办理登记的约占10%-15%.税收管理员人均管户激增压力加大。以深圳市为例,新办税务登记户数月均近2万户,同比增长1.82倍,而深圳市国税局人均管户已达700多户,按照现有税收征管制度,税收管理员无法核实纳税人税务登记事项真实性。
(二)对发票管理的影响
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后,套领发票风险加大。通过欺诈手段(如提供假营业执照、假个人身份证明等)骗取税务登记证后套领发票的情况有所增加。注册资本由实缴改为认缴后,税务机关在发票提供用量上失去一个重要依据,也容易引起企业通过虚假注册来骗票虚开、走逃的问题。工商登记改革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审查,允许住所和经营场所不一致,增加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的难度。特别是一些企业注册地与经营地分离,在注册地领用发票,而实际生产经营、财务核算均在外地,且不在实际经营地办理分支机构税务登记。这些企业大多经营大宗商品(如煤炭、石油、化工、金属等),增值税专用发票用量大、开票金额大,主管税务机关难以经常到企业开展实地核查,难以全面掌握企业经营活动的真实性,在一般纳税人认定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供应方面的管理难度和风险骤升。
(三)对后续税收管理的影响
一是税种划分、国地税管辖及后续税收收入核算界定困难。部分地区不再将经营范围作为市场主体登记监管事项,而是作为市场主体备案事项。从税务部门看,现行税收征管以税务登记记载的纳税人具体经营范围等信息作税种鉴定,确定其所属行业、流转税税种及所得税管辖为国税局或是地税局。税种鉴定对纳税人了解纳税义务的确定性以及税务部门的税源划分、收入核算分配都会产生实质性影响。但是税务登记证上记载的经营范围等信息来源于营业执照的登记内容,营业执照中经营范围等信息不明确,如很多登记为“一般性经营范围”等,导致税种鉴定、国地税管辖、纳税申报以及收入核算等无法界定。二是纳税申报不正常冲击征管秩序。按照现行税法规定,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后,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额也应当办理纳税申报。工商登记改革后,市场主体办理了营业执照,但因未能取得相关部门审批或者尚不确定从事何种经营行为等多种原因,较长时间没有发生经营行为的情况增多,不申报、零申报或逾期申报户数大幅增加。三是“一址多照”增加税收管理风险。工商登记改革后,一个地址可以为多个市场主体办理住所登记,即同一地址核发多个营业执照,“一址多照”不仅增加了税源户籍管理的难度,使税务机关实地核查难以实施,也增加了纳税人套领发票的风险。
综上,为进一步完善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后的税收管理制度,顺应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需要,下发该《意见》,以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优化税收监管。
二、 税总发[2014]85号的亮点
推进税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新要求的必然选择。顺应工商登记改革大势,转变观念,完善制度,税务机关积极通过“三创新”,推进税务登记便利化,后续管理精细化,风险管理常态化。
(一)创新服务,推进税务登记便利化
推进税务登记方法多样化。主要包括:国税机关、地税机关一方受理、统一办理,多部门联合办理,“三证合一”,“电子登记”等多种方式,为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提供多种选择和便利。进一步加强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协作,积极创造条件实现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共享户籍、申报、发票、收入等信息。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多证联办机制,相关部门同步审批,证照统一发放。有条件的地方还可以探索跨部门业务流程再造,建立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与税务登记证“一表登记、三证合一”制度。同时探索推进全程电子化登记,实现网上申请、网上审核、网上发证,足不出户就可以办理,纳税人不需要可以不再发放纸质税务登记证件。
推进税务登记手续简便化。一方面,纳税人申请办理税务登记时,可不提供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等场地的证明材料和验资报告。另一方面,有条件的税务机关可以改变以往税务登记由纳税人发起的做法,将获取的市场主体工商登记、组织机构代码信息内容录入税务登记表,直接赋予市场主体纳税人识别号,并主动推送给纳税人签字确认,不再要求纳税人重复提供并填报信息。税务机关办税窗口只对纳税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收取相关资料后即时办理税务登记,赋予纳税人识别号,发给税务登记证件,以减少纳税人等待时间,提高办理效率。
(二)创新管理,促进后续监管精细化
为了做好税务登记方式创新后的后续监管,《意见》坚持优化服务与优化监管,“两手抓两手都要硬”。一手抓优质服务,主动做好纳税人的纳税辅导、咨询、培训和宣传;一手抓优化监管,对纳税人的发票领用、纳税申报等后续环节,通过健全制度,完善措施,及时掌握纳税人动态情况,促进纳税人税法遵从度提高,防范税收流失风险。
在发票发放领用上,设定统一、规范的发票申领程序,为纳税人提供清晰的发票领用指南,引导纳税人快速办理发票领用手续;申领普通发票原则上取消实地核查,统一在办税服务厅即时办结,一般纳税人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的,主管税务机关不需事前进行实地查验。不断推进发票管理的信息化水平,探索建立风险监控平台,实时比对分析开票信息。
在纳税申报上,为纳税人提供纳税申报办理指引,辅导纳税人准确申报,同时畅通申报渠道,确保纳税人可以根据实际生产经营情况,自由选择办税大厅、邮寄或网上申报等多种申报方式;进一步简并征期,推行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工商户)简并征期申报工作。对于小型微型企业、长期不经营企业,税务机关可以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采取合并征期、调整申报期限等方式,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负担。
在纳税人相关信息的获取上,把原来在税务登记环节采集的各项信息放在事后补录和确认。税务登记不再采集的信息在后续的发票领用、申报纳税等环节采集补齐和确认。通过多方印证,确定纳税人登记信息的真实性。同时,加强对税务登记信息完整率、差错率等征管绩效指标的实时监控,使涉税信息成为税务机关开展税收征管的有力抓手。
(三)创新制度,推动风险管理常态化
制度是基础,防范税收风险,既要有理念创新、方式创新,更要有制度保障。《意见》把制度创新放在重要位置,以风险管理的理念和方法,来推动制度的创新完善落实,有效防范税收风险。
一是针对工商登记改革后,发票违法行为有所抬头的情况,规定初次申领普通发票数量应控制在一个月用量或省税务机关确定的初次领用数量范围内。对纳税信用好、税收风险低的纳税人可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省税务机关确定的最高领用数量,省税务机关未确定最高领用数量的,最多不得超过三个月使用量。对新开业的一般纳税人,可设置增值税专用发票基本月供应量,申领超过基本月供应量的纳税人,需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对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工商户)第一次申请发票增量时,可以要求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财务负责人到场,并积极探索发票申领环节对经办人的拍照存档制度。对新增纳税人已领用发票却未及时申报等情况,采取停止供应发票、实地核查等应对措施。对列入企业异常名录的纳税人采取停供发票措施。
二是运用风险管理的理念和方法开展纳税评估,实现管理资源的优化配置。将“一址多照”、“一照多址”的纳税人列入重点关注对象,防范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等风险。 |